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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財團法人法施行已逾1年,惟部分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仍未依法辦理補正事宜,允宜持續督促辦理,俾符規定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部分)、社會及家庭署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社會及家庭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何殷如

社家署110年度「社會福利服務業務」項下,編列「推展社會福利綜合企劃及婦女福利業務」14億2,001萬1千元,其中包含辦理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監督管理、風險評估監理及資訊系統維護等62萬元,辦理稽查接受社會福利經費補助之團體與機構帳務、社福經費核銷諮詢與未核銷輔導、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與社會福利公益信託之監督管理等412萬7千元。經查:

(一)財團法人法自108年2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67條規定,財團法人與該法規定不符者,應於109年1月底前完成補正

財團法人法於107年8月1日公布,並自108年2月1日施行。該法將財團法人分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分採高、低密度監督,以回應各界應加強管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期待。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財團法人與該法規定不符者,應自該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但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延長期間以1年為限,補正期限於109年1月底屆期。

(二)部分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迄未依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向衛福部補正相關書面文件及辦理備查事宜

1.依財團法人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具申請書、捐助章程等相關書面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2.依財團法人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另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3.截至109年7月底,衛福部主管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計329家,未依法函報之情形包含:尚未函報捐助章程19家(占比5.78%)、尚未函報會計制度25家(占比7.60%),及尚未函報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3家(占比0.91%);另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屬一定金額以上者計135家,其中財務報告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2家(占比1.48%)。按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之補正期限已於109年1月底屆期,惟仍有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迄未依法補正,且家數不低,社家署允宜持續督促該等財團法人依法辦理,以強化監督深度。

綜上,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規定,財團法人與該法規定不符者之補正期限業於109年1月底屆期,惟仍有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迄未補正,且家數不低,社家署允宜持續督促該等財團法人儘速依法辦理,俾符規定。

(分機:1931 何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