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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農民退休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八、110年度預算列有多項跨年期新興計畫,囿於計畫尚未核定而未以繼續經費表達,惟仍宜於預算書內妥適揭露,俾利審議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農民退休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農委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石桂鳳

農委會110年度分別於「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農業管理」及「農業發展」3大工作計畫下列有「農業資源循環產業化推動與加值化應用」、「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草食家畜產業加值及競爭力優化計畫」、「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計畫」、「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及「桃園農業物流園區計畫」等多項新興計畫(詳表1),均屬跨年期執行計畫,然因屬科技發展計畫抑或計畫尚未核定而未以預算法所定繼續經費方式編列,惟仍宜於預算書中妥適揭露,俾利審議。茲說明如下:

(一)110年度新興跨年期計畫總經費高逾百億元,允宜於預算書中妥適揭露說明

依農委會所提供之資料及說明,110年度新興之跨年期計畫中除「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工作計畫下編列之「農業資源循環產業化推動與加值化應用」及「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等2項計畫,屬4年期(期程均為110至113年度)之科技發展計畫並業經行政院核定外,餘「農業管理」及「農業發展」工作計畫下所列4項計畫,於預算案送本院審議前均尚未核定,囿於該等計畫總經費仍屬不確定,爰未以預算法第39條所定繼續經費方式編製,惟依表1所列6項新興計畫預估總經費高逾146億元,如扣除2項科技發展計畫後仍高逾133億元,金額頗鉅,況「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係分由農委會本部、農糧署及漁業署匡列預算執行,且110年度均編列第1年所需經費,該會允宜於預算書中妥適表達揭露該等計畫均屬跨年期計畫及預估總經費之相關資訊,俾利預算審議。

表1 農委會110年度預算案編列屬跨年期新興計畫概況表

工作計畫

分支計畫

計畫名稱

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數(千元)

預估計畫期程

預估總經費

(億元)

農業科技研究發展

跨領域整合型科技研發

農業資源循環產業化推動與加值化應用

119,027

110-113年度

4.7611

(詳說明3)

推動智慧農業與數位轉型

雲世代產業數位轉型-農漁產銷與農機創新營運計畫

184,000

110-113年度

8.7400

農業管理

畜牧管理

草食家畜產業加值及競爭力優化計畫

80,660

110-113年度

4.0046

農業發展

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計畫

擴大國家航空影像服務暨農業生態時空資訊多元應用計畫

21,000

110-114年度

7.5000

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

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

43,300

(詳說明4)

110-113年度

89.5650

(詳說明4)

桃園農業物流園區計畫

桃園農業物流園區計畫

108,147

110-113年度

32.1815

合 計

556,134

-

146.7522

說 明:1.表列除「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工作計畫下所列2項屬科技發展計畫部分業經行政院核定外,餘各項計畫均尚未核定。

2.表列預估總經費因農委會部分計畫僅提供至億元,為利統一爰以「億元」表達。

3.「農業資源循環產業化推動與加值化應用」總經費係核定計畫書所列,以每年1億1,902萬7千元計,4年需4億7,610萬8千元,惟電洽該會稱未來年度須以該會自主額度調控編列,故該總經費屬未確定。

4.「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依該會所復資料,4年度計需89.565億元,將分別編列於農委會本部、農糧署及漁業署,因計畫尚未核定故總經費未確定,110年度預算案共編列1億4,900萬元,分別為會本部4,330萬元、農糧署6,820萬元及漁業署3,750萬元。

資料來源:農委會110年度預算案及其提供。

(二)跨年期計畫經核定後,允宜於嗣後年度預算以繼續經費編列方式表達,俾符預算法規定

詢據農委會略以,上開跨年期計畫囿於尚未經行政院核定,爰於預算案中未以繼續經費之編製方式表達,惟預算案在經本院審議通過前若該等計畫業經核定,該會允宜於嗣後年度預算中將該等計畫改以繼續經費之方式編列,俾符預算法之規定;另為避免預算審議通過而計畫尚未核定致影響預算資源之有效運用,該會嗣後於研提相關跨年期計畫時,允宜提前作業以降低類此預算已編列而計畫未核定之情況發生。

綜上,該會110年度預算案列有多項跨年期執行之新興計畫,或因屬科技計畫抑或計畫尚未核定,爰於預算案中未以預算法所定繼續經費之方式編製,鑒於該等計畫總經費頗鉅,於編列第1年度預算時允宜於預算書適切揭露,俾利審議;另於計畫核定後亦宜配合於嗣後年度預算中以繼續經費編製方式表達,以符預算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