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10年度預算「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編列經費781萬9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減少20萬元(減幅2.49%),工作項目內容包括:國家資通安全政策及重大計畫之研議、審查、協調推動及管考;及跨機關資通安全業務與聯防之規劃、聯繫、協調推動及管考,期擴大公私合作夥伴關係並引領資安產業成長,與加強資通安全政策與實務之跨機關溝通協調與運作。經查:
(一)訂定「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原則」,推動我國資通安全產業發展及提升國內自主率
該院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107-114年)」,為推動資通安全產業發展及提升國內自主率,鼓勵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採用資通安全自主產品,訂定「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原則」並自108年11月28日生效,期強化國家資通安全防護能量。相關管理規範分述如次:
1.第2點第1項規定:本原則所稱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以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在國內研發、設計或製造之產品(含硬體及軟體產品),或具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在國內提供之服務,且在臺附加價值率達35%者,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中原產地標示為臺灣之資通安全產品。
2.第3點規定:資通安全產品有共同供應契約可供訂購者,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原產地標示為臺灣或在臺附加價值率達35%之資通安全產品。各機關採購資通安全產品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以採取下列優先採購資通安全自主產品之措施為原則:(一)於招標文件明定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涉及財物項目者,其原產地須為我國。(二)依政府採購法第43條規定辦理。各機關採購資通安全產品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於涉及國家安全(含資通安全)之情況下,得依該條約或協定有關安全及一般除外事項之規定,採取前項規定之措施。
各政府機關應依據該原則辦理資通安全產品採購作業。
(二)經清查後,地方機關與學校單位使用中國大陸地區品牌資通訊設備者仍多,允宜再加強宣導優先採購國產資通產品
該院依據本院於審查109年度預算案決議,並為掌握我國政府機關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情況,於109年3月上旬調查7,704個公務機關有無使用或採購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 設備,截至同年4月13日止有3,837個公務機關回復,經統計使用情形(詳表1),若以使用單位區分,地方機關(含其所屬機關)為最多,有108個機關,設備數量為449個;其次為機關學校(含其所屬機關),有80個,設備數量為433個。若以資通訊產品區分,影像攝錄設備最多(392個),後依序為通訊設備(364個)、智慧型手機(246個)及無人機設備(106個)。該院稱前揭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之機關,多因設備功能滿足需求、價格低廉且機關經費有限所致;且為強化資安管理,優先將該等機關納為稽核重點對象並檢視其設備汰除及管理情形。鑒於該院刻正會同相關機關持續推動「資安產業發展行動計畫(107-114年)」,並將資通安全自主產品名單公布於新興資安產業生態系推動計畫網站,供各機關參考選用,允宜再加強宣導各地方機關與學校單位優先採購國產資通產品,俾推動我國資通安全產業發展及提升國內自主率。
綜上,行政院110年度預算「國土及資通安全業務」項下編列經費781萬9千元,工作項目之一為協調推動資安產業發展,累積資安自主能量。且該院108年訂定「資通安全自主產品採購原則」,惟部分地方機關與學校單位使用中國大陸品牌資通訊設備仍者多,允宜積極鼓勵各機關採購國產資通訊設備,俾有效促進資通安全產業成長。
表1 公務機關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設備使用情形統計表
單位:個
類型
中央機關
(含其所屬機關)
地方機關
(含其所屬機關)
學校單位
(含其所屬機關)
設備數量合計
機關
數量
設備
數量
機關
數量
設備
數量
機關
數量
設備
數量
智慧型手機
5
10
36
222
4
14
246
影像攝錄設備
7
100
20
100
29
192
392
無人機設備
9
52
10
18
11
36
106
通訊設備
19
64
42
109
36191
364
總計
40
226
108
449
80
433
1,108
資料來源:行政院,資料日期為截至109年4月13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