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0年度「法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1億6,546萬2千元捐助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辦理兩岸中介事務;另陸委會於「港澳蒙藏業務-港澳事務法規及所涉服務交流事項之研擬、審議與協處」計畫項下編列4,104萬1千元捐助財團法人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以下簡稱策進會)辦理有關台港交流與合作之會議及論壇相關活動,及執行港人來台就學、就業、投資等諮詢及專案管理事務等經費。經查:
(一)海基會及策進會之董監事人數及任期規定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於第7條第1項:「本會董事會置董事43人至53人,…。」、第13條:「本會置監事6人,…。」、第8條第1項:「董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第14條:「監事之任期、…,均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明定該財團法人董監事人數及任期;又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於第6條第1項:「本會設董事會推動及管理會務,為該會之決策機構。置董事21至39人,…。」、第12條:「本會置監察人3至5人,…。」、第7條第1項:「董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第13條:「監察人之任期、…,均準用本章程有關董事之規定。」規範其董監事人數及任期。
(二)海基會董事連任比率過高,允宜注意其適法性並儘早規劃因應
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6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得連任;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選)董事總人數3分之2。但全國性財團法人經主管院核准,地方性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第7項:「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亦即每屆有一定比例須撤換改選。
查財團法人法107年8月1日公布,依第76條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另第67條第1項:「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1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但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規定之延長期間,以1年為限。」亦即財團法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緩衝期限110年1月31日前依法補正。
查海基會董事連任比率為76.47%,與上開規定未合(詳表1),依陸委會聲復審計部審核108年度決算通知事項之辦理情形,海基會已函報延長補正期限並於109年2月18日經陸委會同意,惟基於緩衝期限為110年1月31日,海基會允宜注意其適法性,並儘早規劃因應。
表1 海基會董事連任情形表 單位:%
財團
法人
本屆連任情形
連任
比率
規定之連任比率上限
108年底累計政府捐助基金比率
海基會
本屆董事任期係自106年12日1日至109年12月1日,全部席次50人,扣除政府代表16人,餘34人中,本屆連任26人
76.47
66.67
74.66
資料來源:陸委會提供,本報告彙整。
(三)海基會女性董事及策進會之女性董監事比率不及3分之1,允宜依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財團法人法立法理由持續推動改善
行政院106年1月3日修正後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各篇專論具體行動措施: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揭示,應持續推動3分之1性別比例原則,包括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國營事業董監事。又財團法人法第48條規定之立法理由強調:「各機關就其所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如無特別情形,仍應依行政院函頒之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持續推動其董事組成符合3分之1性別比例原則,以增進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決策之多元觀點。」爰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之性別分布,應持續推動各性別不得低於3分之1之性別比例原則。
查海基會女性董事4人,占全體董事50人之8%;另策進會之女性董事及監察人分別為2人及0人,占全體董事29人及監察人3人之比率分別為6.90%及0,均與上開原則未合。允宜依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財團法人法立法理由持續推動改善,俾強化性別平等政策機制。
綜上,海基會董事連任比率過高,允宜注意其適法性並儘早規劃因應;另海基會女性董事以及策進會之女性董監事女性比率不及3分之1,允宜依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財團法人法立法理由持續推動改善,俾強化性別平等政策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