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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七、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雖初步完成新址履勘作業,惟尚待進行可行性評估等作業,允宜督促儘速完成相關作業,以利後續執行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文化部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七、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雖初步完成新址履勘作業,惟尚待進行可行性評估等作業,允宜督促儘速完成相關作業,以利後續執行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文化部110年度預算案於「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國家漫畫博物館」科目編列2,000萬元,辦理國家漫畫博物館計畫,係延續性計畫,本年度續編第5年經費。經查:

(一)計畫概述及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

1.計畫概述:依行政院106年11月3日院臺文字第1060035654號函核定,本計畫總經費11億5,000萬元,執行期間為106年度至111年度。主要工作項目分為:「硬體」、「軟體及活動」兩大項。硬體部分係由文化部與台中市政府合作,共同出資合建水湳經貿園區「中台灣電影中心」,其中1萬2,297.33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空間提供文化部,作為建立徵集、保存並結合數位科技,加值運用臺灣原創漫畫文物之專責基地,以及推動動漫政策之用。

2.預算編列與執行情形:本計畫106至109年度累計編列5億5,885萬1千元,截至109年8月底止累計支付實現數7,485萬6千元(執行率13.39%),尚待執行之以前年度應付保留數443萬1千元。

(二)因與合作之地方政府對於博物館之空間配置遲未能達成共識,致影響預算執行,進而修正計畫分年經費及預期績效指標

據文化部說明略以:「因主體建築內所規劃之設計未符合博物館需求…影響雙方(文化部與台中市政府)簽訂行政契約之進度,108年度編列之2億元工程款無法撥付予臺中市政府,致影響經費之執行。文化部業於108年9月間陳報行政院修正計畫書,調整108年至111年之分年經費及預期績效指標,並將工程款調整於110年及111年編列,業經行政院108年12月5日院臺文字第1080034583號函同意修正。

(三)已初步完成新址履勘作業,允宜督促臺中市政府儘速完成新方案之可行性評估及後續規劃等相關作業,俾利計畫執行

另據文化部表示:「雙方因持續協商後,仍難符合『國家漫畫博物館合作備忘錄』第1條第1項:『甲方(文化部)取得之空間應具完整性及獨立性』之約定合作內容,故依據備忘錄第2條規定,文化部於109年5月13日函告臺中市政府及以新聞稿聲明終止合作備忘錄。隨後於109年6月2日與臺中市政府召開『中臺灣電影中心』新建工程之『國家漫畫博物館』高層協商會談,有關國家漫畫博物館選址優先設立於臺中之原則不變,該府並於7月6日提供建議新址,嗣經新址履勘會議委員共識決議以『帝國製糖廠臺中營業所』及『臺中驛第一貨物倉庫群』兩基地組合方案,做為國家漫畫博物館設置地點。文化部業於109年9月30日函復臺中市政府,請針對該組合方案之可行性及後續可交付期程進行相關評估事宜。」是以,本計畫之場址,目前雖已初步完成新址履勘,惟尚須就該新址方案之可行性再行評估,文化部宜督促臺中市政府儘速完成後續相關評估分析及規劃作業,俾利計畫後續執行。

綜上,國家漫畫博物館乃為供漫畫創作徵集、保存、展示、數位內容體驗與加值運用漫畫文物之專責設施,目前雖已完成新址履勘作業,惟仍須就其可行性進行評估,允宜督促臺中市政府儘速完成新址相關評估分析及規劃作業,以利後續執行及漫畫政策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