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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立大學校院(不含臺灣大學、政治大學、中興大學、成功大學、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二一、臺北教育大學近4年度自籌收入皆未達5成,且以自籌財源支應之業務入不敷出,允宜合理控制成本,俾改善業務短絀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各國立大學校院(不含臺灣大學、政治大學、中興大學、成功大學、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一、臺北教育大學近4年度自籌收入皆未達5成,且以自籌財源支應之業務入不敷出,允宜合理控制成本,俾改善業務短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收入總額13億4,873萬2千元,其中政府補助收入7億6,443萬6千元(占總收入之56.68%),自籌收入5億8,429萬6千元(43.32%),扣除各項業務成本與費用13億4,101萬6千元後為本期剩餘771萬6千元,較109年度增加267萬2千元。經查:

(一)近4年度自籌收入皆未達5成

臺北教育大學近4年度(105至108年度)決算政府補助收入皆逾7億餘元,占總收入比率介於55%至57%,自籌收入介於5.79億元至6.19億元之間(詳表1),占比皆未達50%;各年度自籌收入中以學雜費收入最高,占比皆逾4成,108年度略降為44.81%,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次之,占比介於27.23%至31.54%,其餘各項自籌收入占比皆未達10% (詳表2)。

表1 臺北教育大學近4年度收入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學雜費收入

267,829

274,591

277,097

277,206

推廣教育收入

44,951

46,777

33,972

39,168

產學合作收入

16,214

11,970

8,297

9,619

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收入

157,735

191,277

169,818

195,155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50,137

50,790

56,039

59,839

受贈收入

8,445

6,350

6,948

7,727

投資取得之收益

14,622

15,460

17,358

17,229

其他收入

19,360

12,908

15,685

12,737

自籌收入合計(1)

579,293

610,123

585,214

618,680

業務收入(2)

1,212,144

1,278,191

1,262,446

1,308,513

業務外收入(3)

85,467

78,455

89,712

90,271

總收入(4=2+3)

1,297,611

1,356,646

1,352,158

1,398,784

自籌收入占總收入比重(1/4)

0.45

0.45

0.43

0.44

政府補助收入(5)

718,318

746,523

766,944

780,104

政府補助收入占總收入比重(5/4)

0.55

0.55

0.57

0.56

資料來源:臺北教育大學提供資料。

表2 臺北教育大學近4年度各項自籌收入占比表 單位:%

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學雜費收入

46.23

45.01

47.35

44.81

推廣教育收入

7.76

7.67

5.81

6.33

產學合作收入

2.80

1.96

1.42

1.55

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收入

27.23

31.35

29.02

31.54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8.65

8.32

9.58

9.67

受贈收入

1.46

1.04

1.19

1.25

投資取得之收益

2.52

2.53

2.97

2.78

其他收入

3.34

2.12

2.68

2.06

自籌收入合計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資料來源:臺北教育大學提供資料。

(二)108年度決算業務短絀持續增加,且以自籌財源支應之業務,連續兩年入不敷出,允宜合理控制成本,俾改善業務短絀

臺北教育大學108年度決算業務短絀為4,821萬8千元,較107年度業務短絀增加1,137萬8千元(增幅30.88%),其中以自籌財源支應之業務,短絀為2,946萬2千元,因自籌收入業務之成本及費用成長幅度9.2%超過收入增幅6.64%,導致自籌收入短絀較107年度短絀增加1,389萬6千元。就自籌收入運用情形分析,108年度新增無障礙廁所整修工程、舊眷舍整修、心理諮商空間整修及北美館、篤行樓間木平台整修等約2千萬元;另經常性支出如計時計件人員酬金1億5,423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475萬3千元,國外旅費680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加76萬元。是以,允宜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以改善該校校務基金業務短絀之情形。

綜上,臺北教育大學校務基金近4年度自籌收入比率皆未達5成,且以自籌財源支應之業務入不敷出,允宜積極拓展自籌收入,並撙節相關支出,以合理控制成本,改善校務基金業務短絀。

(分機:1930 芮家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