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編列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14億5,283萬6千元,主要辦理衛福部及所屬社會利機構、社家署、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各社會福利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及慈善事業基金會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專案補助;其中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業務所需經費分別推估約2,000萬元,全數申請公彩回饋金挹注。經查:
(一)103年度起配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實施,相關人事及業務經費均由公彩回饋金挹注
配合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於103年11月起施行,社家署未及編列推動兒童權利公約業務經費,爰申請以公彩回饋金挹注;爾後年度沿用公彩回饋金經費辦理,103至109年度預、決算數分別為22萬6千元、1,640萬6千元、1,189萬3千元、2,183萬6千元、1,996萬9千元、1,087萬8千元及2,000萬元;復因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自103年12月起推行,社家署亦自104年度起申請公彩回饋金支應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經費,104至109年度預、決算數分別為1,348萬9千元、635萬4千元、1,882萬9千元、1,629萬7千元、1,791萬3千元及2,000萬元(詳表1)。
表1 103至109年度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經費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推動兒童權利公約相關經費
226
16,406
11,893
21,836
19,969
10,878
20,000
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相關經費
0
13,489
6,354
18,829
16,297
17,913
20,000
說 明:103至108年度為決算數(執行數加計保留數),109年度為預算數(衛福
部核定數)。
資料來源:衛福部社家署。
(二)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為經常性業務,經費全數來自公彩回饋金,允宜參照其他機關做法,將相關經費編列於公務預算
自103年底起,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係社家署經常性業務,惟經費全數來自公彩回饋金,包括委外之勞務承攬人力、法規檢視、教育訓練及國家報告等服務經費,甚至用於支應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及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等專家學者出席費。惟此作法有別於法務部、行政院及法務部廉政署等機關推動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相關業務經費係編列於公務預算,相關預算及人員恐欠穩定,允宜檢討改善。
綜上,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自103年度起為衛福部社家署經常性業務,相較於法務部等單位推動兩公約等各公約相關經費編列於公務預算,社家署辦理之經費卻全數來自公彩回饋金,並編列於社福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及人員恐欠穩定,允宜檢討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