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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三、截至108年底,久居國外於63歲以後設籍加保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計5千餘人,為符公平,允宜儘速推動修法事宜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何殷如

依現行國民年金法之規定,長期居住國外者,於年滿65歲前返國參加國保,即可每人每月領取至少3,772元之老年年金給付。依據衛福部統計,63歲以後才設籍我國且繳國保者,截至108年底累計 7,690人,其中滿65歲開始領取老年年金者計5,867人,占老年年金請領者0.53%(有關103年12月至108年12月老年年金領取情形,詳表1)。經查:

表1 103年12月至108年12月老年年金領取人數、金額一覽表

單位:人;新台幣千元

年度

A式人數

A式金額

B式人數

B式金額

103年12月

518,574

2,018,351

52,760

28,647

104年12月

607,881

2,418,832

67,768

43,023

105年12月

704,182

2,940,745

86,840

61,106

106年12月

792,437

3,359,715

109,417

81,638

107年12月

871,519

3,744,241

136,196

107,279

108年12月

934,100

4,032,437

168,373

136,811

資料來源:勞保局。

(一)國保之投保資格為符合特定條件並設有戶籍之國民,尚無居住時間之限制

1.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及第29條規定略以,年滿25歲未滿65歲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並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得於年滿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2.復依同法第30條及第54條之1規定略以,老年年金給付,除有欠繳保費不計入年資、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外,得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1)(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772元(簡稱A式)。

(2)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簡稱B式)。

又依A式請領與B式之差異部分,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3.爰此,我國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於年滿65歲前,不問是否長期居住國內,僅需於設籍後加入國保,即可於年滿65歲時,每月領取至少3,772元之老年年金給付。

(二)已研擬增列「設籍國內」及「居住期間」等限制條件,允宜加速推動修法,俾利發放合理性及提升資源有效配置

衛福部考量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老年年金給付(即A式)具有福利津貼性質,於107年間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召開修法討論會議,經蒐集各界意見已獲共識,並納入修法規劃,將增列「設籍國內」及「居住期間(即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滿183天)」等限制條件,並訂有相關緩衝期,以利民眾知悉相關規定。

茲據衛福部說明,國保旨在確保未能於相關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發生事故時之基本經濟安全,又為避免國保開辦初期無法累計足夠年資,老年經濟保障不足,故老年年金給付有至少3,772元之制度設計(即A式),惟A式所得替代率較低,且其與B式之差額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支應,故不影響其他被保險人之權益。惟差額全由政府負擔之設計,實屬津貼性質,爰國保隱含福利服務功能,非純粹社會保險。上開情形雖不致影響其他被保險人權益,但對長年繳交國民年金保險費之民眾顯有不公,且勢將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允應檢討投保及給付資格條件之合理性,俾利資源配置。

綜上,國保為保障弱勢之老年經濟安全等,而有基本保障金額之設計,惟未限制投保及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者之居住時間,致有久居國外者於65歲前返台短暫加保,即可領取基本保障金額等不公平現象,允宜儘速推動修法,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