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基金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由各業務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者,包括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有關110年度代辦經費、給付項目及辦理依據詳表1;另勞保局(含基金運用局)110年度代辦國保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計13億1,361萬元,占應收保險費532億7,577萬2千元之2.47%。
表1 110年度國保基金代為辦理給付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主管機關
項目及辦理依據
代辦經費
衛生福利部
1.施行時年滿65歲之國民,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772元/月(國民年金法第31條及第54條之1規定)。
2.加入國保前已符合第3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5,065元/月(國民年金法第35條及第54條之1規定)。
23,091,068
原住民族委員會
55歲以上未滿65歲之原住民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得請領3,772元/月(國民年金法第53條及第54條之1規定)。
1,985,958
合計
25,077,026
資料來源:110年度國保基金預算書第5頁。
國保於97年開辦後,將每月發放予55至64歲原住民之3,000元原住民敬老津貼,改依「原住民給付」繼續發放。惟原住民給付屬於福利津貼性質,無須繳納保險費即可領取,爰訂有排除條件,包含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年齡介於55至64歲,於國內設有戶籍,及須符合相關規定等。此外,國保給付須於符合給付請領條件5年內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惟原住民申請該項給付若超逾5年期限,僅能自提出申請且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起發給,無法申請補發。
勞保局統計108年度具有原住民身分且年滿55歲者計7,379件(人),已全數發出通知,惟迄至109年9月28日尚有2,074件(人)未向該局提出申請,比率達27.74%。倘上述2千餘人皆符合請領資格,以每人每月可請領3,772元計算,每年度應給付而未給付金額逾9千萬元,為保障渠等權益,允宜再次通知或主動造冊供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及各縣市政府進行宣導或訪視。
綜上,國保於97年開辦後,將原住民敬老津貼改以原住民給付方式發放,自109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得請領3,772元,勞保局雖每年主動通知符合請領資格者,惟據108年度資料顯示,未提出申請比率達27.74%,比率不低。為保障原住民權益,衛福部允宜促請勞保局再次通知,或主動造冊供原民會及各縣市政府進行宣導或訪視,俾利及早提出給付申請。
(分機:1931 何殷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