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司法院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二、法官多元進用比率近年雖有提高,惟與目標值相較仍有精進空間,允宜賡續檢討提高轉任誘因,以達吸納各類優秀人才之目的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二、法官多元進用比率近年雖有提高,惟與目標值相較仍有精進空間,允宜賡續檢討提高轉任誘因,以達吸納各類優秀人才之目的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110年度司法院主管預算員額1萬4,087人、人事費編列179億3,601萬7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歲出總額73.40%,其中法官員額(含大法官、優遇法官) 2,344人,人事費編列數63億4,846萬7千元,占其主管預算案人事費總額35.40%。惟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因考試進用法官之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外界迭有物議,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說明如下:

(一)100年6月本院三讀通過法官法時所作成附帶決議

政府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經總統於100年7月6日公布施行法官法。該法制定重點之一,係規範法官多元進用適用對象、資格條件及遴選程序等,俾使符合一定條件之人員得申請轉任法官,曾任法官因故辭職者亦得申請再任,以吸納各類優秀人才投入法官職務。又為提升裁判品質,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本院於100年6月14日三讀通過法官法時,作成附帶決議略以:「自法官法施行屆滿十年起,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考試進用法官占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之比例,應降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二)法官多元進用比率近年雖有提高,惟與本院附帶決議所定目標值相較,仍有改善精進空間

司法院現行辦理法官遴選作業,分為公開甄試(實際執業3年以上律師轉任)、自行申請【曾任法官、現(曾)任檢察官、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或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轉任】及主動推薦等方式。據司法院統計,多元進用法官人數占當年度進用法官總人數比率,雖自101年度之30.17%逐漸上升至107年度之51.95%,惟108年度復又降至35.00%(詳表1),且距本院決議自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110年7月6日)時,應達80%以上之目標,仍有45個百分點之差距,尚待賡續積極辦理。

(三)多元進用之法官來源結構,仍以檢察官及執業年資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為主,尚乏較資深執業律師及學者轉任

101年度至109年8月多元管道申請轉任法官並經遴選通過進用人數總計231人,其中以檢察官轉任法官147人最多(占多元進用總人數63.64%,以下同),實際執業3年以上未達6年之律師轉任法官63人次之(占27.27%),餘因故辭職之法官再轉任法官及實際執業6年以上律師、公設辯護人轉任法官人數合計僅21人(占9.09%),比率偏低,且尚無學者轉任之例。審計部106年度查核時發現,主要係因學者多不具國家考試任用資格,且目前法官工作負擔及待遇,相對於大學教授享有之社會地位,仍無足夠之誘因吸引優秀學者轉任法官,致迄今仍無學者申請轉任之案例。

綜上,我國法官人力來源長期以考試方式進用為主,因考試進用法官之年紀過輕、缺乏社會歷練,外界迭有物議,且近年來多元進用之法官結構,仍以檢察官申請轉任居最多數,資深執業律師轉任者較少,亦無學者申請轉任,顯示法官多元進用之執行成效仍有精進空間,司法院允應依本院附帶決議,設法落實達成法官考試進用占比降至20%以下之目標。

表1 101年至109年8月司法院及所屬法官人員進用管道一覽表

單位:人

進用

年度

考試分發(1)

多元進用

總人數(3)=(1)+(2)

多元進用比率=(2)/(3)

檢察官轉任

律師轉任(自行申請)

律師轉任(公開甄試)

法官再任

學者、公設辯護人轉任

小計(2)

101

81

21

0

13

1

0

35

116

30.17%

102

64

15

1

7

0

0

23

87

26.44%

103

50

14

0

5

1

0

20

70

28.57%

104

38

15

0

3

0

0

18

56

32.14%

105

37

15

5

3

0

2

25

62

40.32%

106

36

17

0

8

0

0

25

61

40.98%

107

37

16

0

24

0

0

40

77

51.95%

108

52

19

8

0

0

1

28

80

35.00%

1091-8月

40

15

0

0

2

0

1757

29.82%

合計

435

147

14

63

4

3

231

666

3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