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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法律扶助法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雖立意良善,惟部分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恐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允宜審慎檢討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司法院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二、法律扶助法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雖立意良善,惟部分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恐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允宜審慎檢討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110年度司法院編列對法扶基金會之捐助15億5,182萬1千元,較109年度之13億5,627萬7千元增加1億9,554萬4千元,增幅達14.42%。我國於104年間修正法律扶助法,期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立意良善,惟於實施後,經統計108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約64.1%,衍生資源未合理運用之疑慮,說明如下:

(一)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為1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法修正重點之一

依法律扶助法修正總說明,該法自93年6月20日實施後,部分條文出現不符實務需求或窒礙難行之處,經司法院重新檢討及參酌法治先進國家制度與社會各界意見,秉持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有效運用法律扶助資源、增進法扶基金會運作效能、提升法律扶助品質等理念,並配合相關法律之新增或修正,爰擬具修正案;嗣經本院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104年7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68條,並自104年7月6日施行。修正重點之一為「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相關修正條文如下:

1.增列法律扶助事項,落實保障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人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4條)

2.配合社會救助法、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修正,將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納入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之範疇;另明文揭示「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各款情形。(修正條文第5條)

3.配合法令修正及實務運作,將「檢警第一次陪同偵訊」、「少年事件」、「言詞法律諮詢」,及申請人為「原住民」、「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等情形,納入無庸審查資力之範疇(修正條文第13條)。另擴大對外籍人士扶助範圍,以保障其公平接受審判的權利(修正條文第14條、第63條)。

(二)法律扶助法修正後,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量大幅攀升,易衍生資源錯置之批評

經就104年度至108年度法扶基金會一般案件准予扶助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數資料觀之(詳如表1),各年度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分別為3萬9,026件、5萬0,055件、5萬5,049件、5萬5,362件及6萬0,044件,逐年成長,其中屬於無須審查資力扶助案件,由104年度之2萬1,517件增至108年度之3萬8,498件,大幅增加1萬6,981件(增幅78.92%),同期間占比亦由55.14%成長至64.12%,顯示於104年法律扶助法修正後,准予扶助案件量及無須審查資力案件量均呈攀升趨勢,除造成該基金會於人物財力之沉重負荷外,在實務運作上,亦屢有具相當資力者在扶助之列,類此因欠缺排富條款而濫用扶助機制情事,易肇致資源運用不當之批評聲浪。

表1 104-108年度法扶基金會辦理法律扶助案件情形表

單位:件數

年度

申請

件數

准予扶助件數(A)

無須審查資力

准予扶助案件

強制辯護案件

件數(B)

占准予扶助案件比率(B/A)

申請

件數

准予扶助件數(C)

占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比率(C/B)

104

55,679

39,026

21,517

55.14%

11,685

10,418

48.42%

105

67,117

50,055

30,403

60.74%

14,656

13,262

43.62%

106

75,102

55,049

33,871

61.53%

17,731

16,015

47.28%

107

78,366

55,362

34,582

62.47%

18,759

16,688

48.26%

108

85,586

60,044

38,498

64.12%

19,621

17,332

45.02%

合計

361,850

259,536

158,871

61.21%

82,452

73,715

46.40%

說  明:法扶會表示,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准予扶助案件簡稱為本表「無須審查資力」案件,指受扶助人已依法取得政府機關核發弱勢資格證明者(如中低收入戶丶特殊境遇婦女、藍領外籍移工等),及依法應准予扶助之案件(如強制辯護案件、少年強制輔佐,或法院指定辯護案件等)。

資料來源:法扶基金會提供。

綜上,104年間修正法律扶助法,擴大扶助對象及範圍,保障弱勢族群訴訟權益,雖立意良善,惟於實施後,108年度無須審查資力之扶助案件已占准予扶助案件總件數逾六成,其中不乏具相當資力者亦在扶助之列,政府有限資源恐未合理運用,並可能衍生排擠真正經濟弱勢者之效應,復加重政府財政負擔,司法院允宜審慎檢討及研修相關規範,期落實濟弱扶傾之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