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法院編列對法扶基金會之捐助15億5,182萬1千元元,其中依法律扶助法捐助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為2,000萬元(占比1.29%),與109年度相同。經查:
(一)法律扶助法明定法扶基金會之基金額度為100億元
依現行法律扶助法第3條及第6條之規定,該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為實現該法之立法目的,成立法扶基金會,且基金額度為100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其創立基金5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1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復為加速基金達到100億元之法定數額,於104年間增訂第8條第4項規定,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及其他收入等3項收入,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之結餘款,應轉入基金。
爰此,司法院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於93年度編列預算5億元捐助成立法扶基金會,基金來源包含司法院逐年編列之捐助預算,及律師公會、團體、個人捐贈等收入之結餘款,期使基金孳息足以穩定供應其需求。
(二)近年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大幅減少,預計110年底該基金餘額僅38.1億元,遠低於法定目標值
以近年司法院編列捐助法扶基金會資料觀之(詳表1),101年度至103年度司法院捐助用以挹注基金之數額尚有2億元,至104年度及105年度分別減少至1.5億元及6千萬元,於106、107、108、109及110年度僅餘2千萬元,金額逐年降低;其捐助用以挹注基金占捐助總金額之比率,亦同步由101年度之21.61%大幅滑落至110年度之1.29%,實不利基金累積至100億元之法定目標值,有待司法院適時衡酌及調整捐助基金之分配數額。
又法扶基金會101年底基金餘額為31億元,逐年成長至108年底之37.7億元,預計110年底可達38.1億元(詳表1),基金餘額雖緩步增加,惟仍僅達法定目標值100億元之38.1%,且全數皆來自司法院之捐助,顯示法扶基金會對外募集之資金僅能供營運活動使用,無法挹注至基金,自籌財源成效欠佳。
綜上,法律扶助法之立法意旨係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爰由政府捐助設立法扶基金會,對於無資力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獲得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及保護其權益,責任重大;惟法扶基金會預計110年底之基金餘額僅38.1億元,尚未及於法定目標值100億元之四成,且司法院捐助該基金會用以挹注基金之比率逐年降低,不利基金之累積,均待檢討改善,俾落實達成設立基金會之目的。
表1 101年度至110年度司法院捐助法扶基金會金額及該基金會基金餘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司法院捐助
法扶基金會
期末基金餘額
用以挹注基金
捐助總金額
挹注基金占比
101年度
200,000
925,694
21.61%
3,100,000
102年度
200,000
896,089
22.32%
3,300,000
103年度
200,000
946,867
21.12%
3,500,000
104年度
150,000
985,935
15.21%
3,650,000
105年度
60,000
1,167,100
5.14%
3,710,000
106年度
20,000
1,209,282
1.65%
3,730,000
107年度
20,000
1,374,440
1.46%
3,750,000
108年度
20,000
1,335,215
1.48%
3,770,000
109年度
20,000
1,356,277
1.47%
3,790,000
110年度
20,000
1,551,821
1.29%
3,810,000
資料來源:整理自司法院各年度預算書(案)及法扶基金會各年度預、決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