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下稱國防採購室)為國防部本部單位之一,職司與國軍採購業務有關之管理(制)、審查、督導及執行等事項,110年度所需各項業務經費,除於國防部「一般行政」業務(工作)計畫之「人員維持」分支計畫為其駐歐組駐外人員編列人事費3,234萬1千元外,其主要需用經費係於同業務計畫之另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中,與政務辦公室、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併同編列4億770萬4千元。國軍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與計畫之規劃與執行為國防採購室職掌之一,且負責國軍採購專業教育訓練與各軍事機關採購稽核小組及採購案稽核業務之管理及執行,其業務功能能否有效彰顯,攸關國軍各項採購作業能否在合理預算額度及所訂時程目標下允當執行,俾如期、如質取得需用裝備或設施,適時發揮其在國防戰備上之預期功效。惟查近年審計部屢對國防部所屬各單位之採購作業缺失提出重要審核意見,監察院亦對國軍部分採購案所涉違失提出糾正,似顯該室近年就所掌理業務之執行成效欠佳,亟待妥予檢討改善。謹說明如下:
(一)國防採購室職司多項與國軍採購業務有關之規劃、管理(制)或審查、督導、執行事項
國防採購室係國防部依國防部組織法第3條規定所設4司7室之一,其掌理事項依國防部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包括:「一、國軍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與計畫之規劃、釋義、審核及執行。二、政府採購法有關上級機關職權之行使。三、軍事機關採購稽核小組與採購案稽核業務之管理及執行。四、軍事售予採購業務之規劃、管制及督導。五、國軍採購業務之研究、督導及執行。六、國軍採購專業教育訓練與人員經歷管制制度之規劃、管理、督導及執行。七、國軍主要武器系統與裝備投資建案計畫有關採購方式、途徑及選擇方案之審查。八、國軍海、空運接轉作業督導及執行。九、其他有關採購管理事項。」其業務涵蓋國軍與採購有關之政策、制度規劃、採購案之稽核、採購專業教育訓練等眾多採購管理事項。以近年國防資源釋商每年均高達1,000億元以上之規模,如能確實發揮其在國軍採購業務上之管理功效,當可促進各項軍品或設施之採購業務適切依各項法令規定及程序辦理取得,避免弊端發生或致公帑不當損耗。
(二)國防部所屬單位近年辦理各項採購業務經審計部查核後,連年就所發現缺失提出重要審核意見
按國防採購室係國防部組織法101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1日施行後,國防部依該法第3條規定於本部新設之單位,俾專責國防部及所屬與採購業務有關事項之管理,當有助於改善國軍以往辦理各項採購業務所犯缺失。惟審計部於近(106-108)年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中,對國防部主管辦理之採購業務所涉缺失均提出重要審核意見,各年度之意見內容概有:
1.106年度:「國防部…辦理各項營區新建工程,惟計畫執行期程管控及履約管理未臻周妥,影響工程進度與損及機關權益」、「海軍司令部等5個單位於招標文件製作及公告、底價核定、開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等採購作業階段缺失頻仍,且缺失多係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為可預見之採購作業高風險項目,惟相關承辦或監辦人員均未能及時查察改正」、「不同廠商間之投標文件明顯存有重大異常關聯,卻未能於決標前依法妥處或詳予查證」。
2.107年度:「陸軍後勤指揮部…辦理湳湖營區購地及彈庫興建案等軍事投資建案,惟未審慎評估彈庫興建需求,確依規定程序辦理建案規劃,肇致購置土地囿於坡度限制而無法開發,迄未能作經濟有效之運用」、「陸軍司令部辦理『下華興營區新建工程』計畫,規劃將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所屬南竿聯保廠駐地『北海營區』辦理遷建,…,惟計畫期程管控及履約管理未臻周妥」、「海軍司令部建案辦理 S-70C反潛直升機性能提升以增進飛行安全,及採購水溫聲標對各層海水溫度等進行情蒐,惟相關採購、驗收作業及使用管理未臻周妥」。
3.108年度:「海軍司令部辦理『特種作戰突擊艇暨硬殼充氣艇籌建案』,其建案規劃及採購作業執行情形,間有未臻周妥」、「國防部所屬軍事單位…依政府採購法及國軍採購作業規定等辦理各類採購,惟部分案件涉有投標廠商重大異常關聯情事,招標審標、履約及驗收等作業亦欠周延」、「國防部…辦理各項營區新建工程,惟其工程規劃及審查作業,暨計畫期程管控及履約管理等未臻周妥」。
(三)監察院近年對國防部部分採購案件所涉違失亦曾提出糾正
另查監察院近年對國防部施政涉有違失所提之糾正案中,亦不乏與採購業務有關者。此如:
1.106年度第106國正0002號糾正案:「國防部辦理EC225救護機採購案時,於採購計畫編定作業階段,因空軍司令部未進行任何會議討論、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前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未有原編定建案文件下,而核定與原建案文件有所出入之採購文件;其審標制度又僅賴一人進行技術審查,欠缺雙重把關機制,且履約管理階段之風險管控機制失靈,驗收時又未依契約填具律定之格式檢測項目等疏失,導致採購之救護機受限於飛行重量、溫度等因素,無法完全達成建案目標與救護功能。」
2.107年度第107國正0009號糾正案:「國防部暨所屬海軍司令部為演訓需要,未經核准,擅自變更建案文件之規格,以『現貨』方式籌購海用次音速無人遙控靶機(SSAT),卻斥資新臺幣4.95億元,購入仍研發中、迄未量產之靶機,致原廠以種種理由推遲飛行測試,迄雙方履約爭訟和解,靶機壽期已屆,核其商源查證、採購計畫核定、招標規格審查及履約驗收等情,均有違失」。
3.108年度第國正0005號糾正案:「國防部所屬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空軍官校、航技學校及生製中心等採購單位辦理『103年度教準部鎮海、嘉華營區營舍整修工程』等19件採購案,不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等情,嚴重影響採購公平性,惟機關審標人員均未能發現及時處理,致政府採購法規定及工程會相關解釋令(函)形同具文。」
綜上,近年國軍辦理各項採購作業涉有缺失之事件頻仍,屢經審計部提出重要審核意見,部分採購案所涉違失情節且被監察院提出糾正,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允應本其職責妥謀改善,俾減少類似缺(違)失事件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