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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規劃於國防大學理工學院設置國防產業級別評鑑中心,辦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評鑑事宜,相關作法之適法性有待釐清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國防部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國防部本部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文煌 洪勝堯

國防部(本部)110年度於「國防政策規劃與督導」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國防資源管理」分支計畫,為辦理「國防產業級別評鑑中心」(以下簡稱國評中心)之籌設及運作事宜,編列房屋建築及設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雜項設備費…等,共計3,207萬7千元。國評中心之籌設,緣係108年6月19日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經總統公布,該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應由公正第三方依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下列事項實施級別評鑑,區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同條第3項又規定:「前項之公正第三方應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且與被認證對象不得有利害關係。」國防部爰規劃於110年度籌設國評中心擔任公正第三方,辦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評鑑事宜。惟依以下所述,其相關作法之適法性容待釐清:

(一)國防部規劃將擔任公正第三方角色之國評中心設於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並由國防大學人員兼任評鑑委員會正、副召集人

按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係為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而制定,民間廠商如何在符合國防安全管控情況下,爭取參與國軍各種列管軍品之研發、產製、維修機會,同時軍方亦可在確保廠商服務與供應品質無虞下釋出商機,有賴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評鑑。由於其間涉及具公信力評鑑機制之建立與商機利益,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2項爰規定需由公正第三方實施級別評鑑。據此,國防部規劃將擔任公正第三方角色之國評中心設於所屬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其組織人力配置及來源詢據說明:「規劃組成評鑑委員會,設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1員,並下設行政作業組2員及臨時人員計8員」、「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國防大學人員兼任,並由該校納編2員人員擔任行政作業組,臨時人員由本部預算編列委由國防大學遴聘」。國防部計畫將國評中心設於所屬單位,且評鑑委員會正、副召集人皆由國防大學人員兼任,行政人員亦由該大學人員充任,是否符合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所定「公正第三方」之意旨,似有疑慮。

(二)本院前於審議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時,針對該條例所稱公正第三方之認定及組成方式,曾作成附帶決議

據查,本院前於108年5月31日院會審議通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時,亦通過審查會所作附帶決議1項:「針對『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第4條第2項及第3項所稱公正第三方,其認定及組成方式,應於『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管理辦法』明定之。」國防部嗣已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5項之授權規定,於109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然有關前揭本院附帶決議要求應明定之公正第三方認定及組成方式,卻未見於該辦法中有相關規定,顯與本院決議有悖,亦不利以具體、客觀之標準,審認國防部以上述國評中心之設置方式擔任公正第三方之允當性。

(三)國評中心於110年度評鑑設施及人力尚未完備,似難謂符合法定應具備「充足資源」之條件

國防部110年度為籌設國評中心所編列預算3,207萬7千元中,供辦理「評鑑中心辦公場所及兵器與彈藥領域測評場所修復工程」所需「房屋建築及設備費」即達2,007萬9千元(占比62.60%),係最主要之需求項目。經詢該辦公、測評場所修建面積各為480坪及850坪,工程起訖時間則預估為:「中央政府總預算核定後,設計監造標案1個月、設計繪製及討論2個月、工程標標案2個月、工程工期3個月、驗收2個月,合計10個月,工程案期間適逢防汛期,預劃可於110年年底前完成。」由此可悉,國評中心運作所需之辦公、測評場所設施於110年度至少需耗時10個月始能完工啟用。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已由行政院宣布將於110年施行,雖確切日期未定,惟國防部就相關預算需求係以將有50件申請案預估,除須逐案召開初審會議外,並預計召開8場複審會議。若此,則110年度多數申請案之評鑑作業恐須在國評中心相關設施尚未完備下進行;又該中心僅規劃配置2名行政人員,輔以臨時人員8人,人力亦欠充裕,似難謂已具備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4條第3項所規定之「充足資源」條件。

(四)相關評鑑設施之修建預估需至110年底始能完工,亦恐有違反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20條所定期限之虞

復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20條規定:「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2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該條例係於108年6月19日公布,爰各有關機關依法應於110年6月19日前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以利該條例之施行。國防部既規劃自行設置國評中心,完善置備應有之評鑑設施允為配套措施中極重要之一環,惟其修建期程依前述國防部之保守預估,須至110年底始能完工,亦恐有違反前揭條例所定期限之虞。

綜上,國防部110年度規劃於國防大學理工學院設置國評中心,辦理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評鑑事宜,惟該中心之設置方式是否合於國防產業發展條例所定「公正第三方」角色之意旨;又110年度該中心評鑑設施及人力尚未完備,似難謂符合法定應具備之「充足資源」條件,亦有違反該條例第20條所定期限之虞。諸此適法性之疑慮尚有待國防部妥予釐清,以利執行。

(分機:8658 洪勝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