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司令部110年度於「後勤及通資業務」業務計畫之「軍事單位裝備零附件購製及保修」分支計畫中,就「愛國者三型飛彈重鑑測」軍購案編列110年度所需預算3億66萬7千元。揆本案空軍司令部前未依規定將全案計畫簽報國防部核定,即將發價書需求函送駐美代表團辦理,並俟美方公告已經國務院同意後始發現該作業疏漏,內部控制機制顯有待加強。而本案空軍司令部於109年8月4日補提計畫後,國防部隨即於同年8月19日核定本案並納編110年度預算案,是否詳實審查計畫內容恐不無疑慮。此外,本案計畫經費高達新台幣183億元,辦理期程長達9年,預算書卻未揭露全案計畫內容,恐難謂妥適。經查:
(一)空軍司令部未依規定將本案新增計畫報國防部核定即逕將發價書需求函送我駐美代表團辦理,內部控制機制容待加強
愛國者三型飛彈於102年起陸續接收擔負戰備任務,依美軍規範,該型飛彈全壽期為30年,每10年須執行器材更換與重鑑測等例行性維保作業,因國內無執行能量,空軍爰規劃於112年起陸續送美執行。本案依美方報價資料全案價款約美金6億932萬元(約新台幣183億元),期程為110年至118年。依國軍110-114年度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要計畫規定,應由後勤參謀次長室會辦資源規劃司及主計局等相關單位審查,並簽奉部長批准始可辦理。然空軍司令部(防空暨飛彈指揮部)未遵前揭規定完成新增工作計畫報國防部核定程序,即逕於108年6月25日將發價書需求信函函送我駐美軍事代表團辦理,國防部及空軍司令部並俟美方109年7月9日於網站公告已經美國國務院批准,始發現該項作業疏漏。雖經國防部說明精進措施略以:「為有效落實單一窗口管制,本部已…令頒『國軍對美軍購案『發價書需求信函(LOR for LOA)』遞交作業管制作法』統一管制對美軍購案『軍事投資』及『作業維持』2大類發價書需求信函遞交作業,…。」然揆本案自空軍司令部(防空暨飛彈指揮部)逕將發價書需求信函送我駐美軍事代表團至美方同意供售期間長達一年,國防部及空軍司令部內部控制機制卻全然未發現,容待檢討。
(二)國防部於109年8月19日倉促核定本案並納編110年度預算案,是否詳慎審查計畫內容恐不無疑慮
依國軍110-114年度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要計畫規定:「未按本計畫期程…或新增工作計畫未於時限內核定,該單位110年度概算需求,得不納入預算分配,並應自行檢討相關作業疏失報部。」、「因應本部重大政策推動,各預算科目主管機關應即早完成相關政策規劃及預算編列指導。如未於108年底前完成檢討並提出需求,建議改列111年度預算。」、「新增工作計畫應於109年2月底前完成奉核,並視110年度作維費獲賦額度,納入整體預算排序檢討。」本案未依規定於109年2月底前完成計畫批核程序,然國防部於空軍司令部109年8月4日補提出計畫後,旋即於同年8月19日核定本案並納編110年度預算案,在此次倉促作業時間下,該計畫內容、總經費額度及辦理期程是否允當合理,均恐不無疑慮。
(三)預算書中未列明全案金額及執行年度,不利外界瞭解計畫全貌
預算法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制手冊就歲出機關別預算表之規定:「分年延續性計畫之委製案或採購案,應揭露『計畫名稱』、『全案金額』、『執行年度』、『以前年度已編列數』及『目標年度金額』等相關資訊。」揆「愛國者三型飛彈重鑑測」軍購案之辦理期程為110年至118年,總經費約新台幣183億元(美金6億932萬元),當為延續性計畫案,然空軍司令部110年度預算書中僅揭露當年預算新台幣3億66萬7千元,揭露內容恐過於簡略且不利外界瞭解計畫全貌。
綜上,空軍司令部「愛國者三型飛彈重鑑測」案未完成國防部內部審議程序即向美方遞交發價書需求函,且於美方同意供售前之期間長達一年,國防部及空軍司令部卻全然未發現該項疏失,內部控制機制之落實有待檢討。而國防部於空軍司令部補提計畫後即倉促核定並同意納編110年度預算,是否詳慎審查其計畫內容恐不疑慮。此外,本案計畫經費高達新台幣183億元,期程長達9年,卻未於預算書中揭露全案計畫內容,不利外界瞭解其全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