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會110年度預算案於「海洋業務-綜合規劃管理」項下編列1,027萬3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363萬7千元減少336萬4千元,減幅24.67%。經查:
(一)海洋3法尚未完成法制作業
我國對於轄管海域之利用與管理,長期分散於各相關部會,由各目的事業主管依法令或計畫逕為管理與使用。依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2 條規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故推動制定「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海洋3法)之立法推動,係該會當前最重要施政工作之一,概述如下:
海域管理法:我國「海洋基本法」已於 108 年 11 月 1日三讀通過,為具體落實基本法理念,打造繁榮、安全、生態之海洋國家,海委會擬具海域管理法(草案),整合海域之規劃管理、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及安全,確保海洋之永續利用發展。
海洋保育法: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促進海洋保護區域之整合規劃與執行,海委會會同海保署擬具海洋保育法(草案),以及推動海洋保育教育。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營造海洋產業良好經營環境,海委會擬具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
經查截至109 年8 月底止,該會對於上述海洋3法之推動情形,有關「海域管理法」業於109年8月18日經行政院完成第1次審議尚待彙集各部會意見後修正。又「海洋保育法」於109年8月20日經行政院召開第1次審查會議,該會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規劃辦理海洋保育法(草案)相關子法擬定前期作業委辦計畫。而「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業分別於109年6月12日、7月9日經行政院完成第1、2次審議,刻正與本院黨團進行行政立法溝通協調中(詳表1)。是以,該會允宜加速推動「海域管理法」、「 海洋保育法」及「海域管理法」等海洋3法之立法,以利海洋政策業務之遂行。
表1 海域管理法、海洋保育法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等海洋3法辦理情形一覽表
序號
法規名稱
辦理單位
辦理情形
1
海域管理法(草案)
海洋委員會
1.於今(109)年7月31日提報行政院,行政院業於109年8月18日,召開「海域管理法」(草案)第1次審議會議完竣。
2.於上述審查會中,各部會針對草案提出諸多建議,另鑒於該草案尚需釐清海域空間規劃所需採取策略及與各涉海權管法令之競合關係,刻正就未來調整方向進行研議。
2
海洋保育法(草案)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
該會於109年7月30日報請行政院審查,同年8月20日行政院召開第1次審查會議。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草擬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對於應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規命令,應一併規劃並先期作業,於法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發布,其未能於6個月完成發布者,應說明理由陳報行政院。」爰規劃辦理海洋保育法(草案)相關子法擬定前期作業委辦計畫,以利於未來法案正式生效後,能順利銜接海洋保育業務之推動。
3
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
海洋委員會
該會於109年1月21日提報行政院,嗣經行政院分別於2月13日召開「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會前會、6月12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審查會議行政院第1次正式審查(第1條至第10條)以及7月9日審查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第2次會議行政院第2次正式審查(第11條至第17條),另依行政院指示,與立法院黨團進行行政立法溝通協調,目前已依據立法委員有關意見完成草案修正,將儘速再次提送行政院憑辦。
資料來源:海委會及海保署提供,本報告整理。
(三)該會允宜賡續整合海洋相關政策與業務範疇,以利海洋政策之制定與推動
本院於審議109年度海洋委員會主管預算案所作決議第1項(六)略以:「…有關「海域管理法」之立法推動,係該會當前最重要施政工作。海域管理法尚僅於委外研究階段,應儘快進行蒐集國外先進國家立法案例,廣泛訪談相關權責機關與學者專家之意見,並舉辦公聽會或座談會後,再研提「海域管理法」草案。…建請海洋委員會加速『海域管理法草案』之立法進度,並持續與立法院溝通協調,以利海洋政策業務之推動…。」是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按海委會及所屬業務職掌,與相關部會之業務範疇具有高度關聯性及重疊性,海保署亦有整合規劃海洋保護區之職掌,然迄109年8月底止尚有深層海水資源開發技術、產業輔導推動、涉海業務合作等業務尚待移撥(詳本報告第1題)。海委會為我國海洋保護政策制定與推動之主責機關,允宜賡續整合海洋相關政策與業務範疇並建立協調聯繫機制,以利海洋政策之制定與推動。
綜上,迄109年8月止海洋3法尚未完成法制作業,海委會允宜與本院持續溝通協調並積極辦理,以利海洋政策之制定與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