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退場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基金用途6,913萬元,主要係辦理「協助推動學校轉型計畫」2,541萬元及「協助學校停招或停辦計畫」4,320萬元等業務;另主要業務尚有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融資貸款計畫,預計經費2億元。茲說明如下:
(一)退場條例草案雖未完成審議,惟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暨轉型退場基金相關作業規定、會計制度已陸續修訂或訂定
1.為維護學生受教品質及解決私校供過於求問題,106年間行政院訂定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以下簡稱106年度版退場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係首度以法律位階規範大專校院列入專案輔導學校之標準與轉型及退場相關事宜,內容包括強化轉型或退場後原有校產之監督機制,並規劃編列50億元基金協助大專校院退場。然因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等爭議,未及於第9屆立委任期完成審議,故目前仍以「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以下簡稱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等行政規則辦理改善、停辦相關事宜。
2.前揭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所列專案輔導學校之檢核項目,108年以前因財務困難等指標定義不清,備受各界質疑。嗣因退場條例立法爭議未解,教育部配合現行實務運作,爰於108年2月修改並明確定義學校財務惡化、師資質量基準不符規定等態樣,亦對辦學品質下滑與營運漸趨困難者增列預警學校之早期預警機制;109年6月教育部復修改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刪除新生註冊率作為篩選專案輔導學校指標。
3.106年度設置之轉型退場基金,係採補助及融資方式,協助學校進行轉型或退場規劃,並安置學生及協助教職員工轉職,俾維護相關人員權益。110年度該基金預算案「協助推動學校轉型計畫」編列2,541萬元,主要係協助私校調整現行營運模式,預計目標2校至3校;而「協助學校停招或停辦計畫」編列4,320萬元,主要係協助退場私校辦理安置工作,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職員工權益,預計學生安置他校人數250人以上、協助教職員工領取優退慰助金100人以上等。另「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融資貸款計畫」編列2億元,主要係提供融資借款本金,執行轉型及退場計畫所需之週轉性或資本性支出。而為使轉型退場基金運作有所依據,該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補助及融資要點、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業於106年至109年陸續訂定及修訂(詳表1)。
(二)研議中之退場條例草案適用範圍將擴大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應儘速辦理相關法制作業外,未來基金定位及運作允宜預為因應
1.106年度版退場條例草案未及於第9屆立委任期完成審議,教育部爰盤點近年辦學不佳學校及停辦後所面臨之問題,預計將提出適用範圍擴大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退場條例草案,該草案雖已於109年4月間辦理預告,然目前仍持續研商及調整中。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明顯,隨著學生生源減少,各級教育供過於求狀況益趨嚴峻,辦學績效欠佳學校轉型、退場勢在必行;鑒於學校退場涉及學生及教職員之安置與校地及賸餘財產之分配等多種層面,允宜儘速完備相關法制作業,俾保障學生受教權及維護教職員權益。
2.另現行轉型退場基金係依106年度版退場條例草案規劃設置,其基金規模預計編列50億元,適用範圍依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所訂,僅係協助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鑒於研議中之退場條例草案適用範圍將擴大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是以,轉型退場基金未來定位、基金規模及運作模式,允宜依循新版退場條例研議進度及內容預為因應規劃。
綜上,106年度版退場條例草案未及於第9屆立委任期完成審議,惟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暨轉型退場基金相關作業規定、會計制度已於106年至109年陸續修訂或訂定,俾基金運作有所依據。然研議中之退場條例草案適用範圍將擴大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應儘速辦理相關法制作業以保障學生受教權及維護教職員權益外,現行轉型退場基金之未來定位、基金規模及運作模式,允宜依循新版退場條例研議進度及內容預為因應規劃。
表1 轉型退場基金相關法規修訂概況表
相關法規名稱
辦理進度
內容概況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
本條例(草案)經行政院於106年11月23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然因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歸屬等爭議,未及於第9屆立委任期完成審議。
私立大專校院得有效利用現有資源,重新定位校務發展目標,思考校務經營之轉型,透過改制、設立其他教育階段學校或調整現行營運模式,發揮專屬辦學專長,發展多元面向。
對於辦學績效不佳之私立大專校院,加強監督管控機制;包括:校產強制信託,增加學校法人公益董事及監察人,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支薪專任,財務監督機制,限期完成退場程序等;期使退場學校學生得於原學校畢業。
轉型退場基金設置法制化,協助學校解決無法立即籌措足夠資金之困境,順利轉型或退場;並強化學校轉型或退場後原有校產之監督機制,以維持公共性。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1.107年5月24日臺教技(二)字第1070070283B號令修正發布。
2.108年2月21日臺教技(二)字第1080009889B號令修正發布。
3.109年6月22日臺教技(二)字第1090075537B號令修正發布。
為防止學校無預警退場,該原則由財務惡化、欠薪、師資質量、教學品質及違法情形篩選專案輔導學校。迄108年2月再修正增列建立早期預警機制,及早提醒學校法人或學校,整頓改善校務運作問題。迄109年6月修正時,則不再以新生註冊率作為篩選專案輔導學校指標。
教育部對每所專案輔導學校籌組輔導小組,輔導學校如有明確改善情形,將降低列管密度或解除列管;專案輔導學校如有影響學生教學品質、財務惡化或未達改善目標等情事,將提私校諮詢會討論停止獎補助或停招停辦等行政處分。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06年6月5日訂定發布。
重點包括明定基金用途、基金管理會之組成編制、任務及運作方式;基金保管及運用應注意之原則;基金之編製、審議、執行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方式;設置基金管理會負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補助及融資要點
1.106年12月5日訂定發布。
2.108年1月18日臺教技(二)字第1070227179B號令修正發布。
明定基金管理會組織及運作等規定;補助及融資適用對象、範圍用途及額度等規定,108年修正納入協助安置之私校;融資期限、擔保條件等融資相關規定;補助及融資申請程序、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等規定;補助款及融資款撥付作業程序;補助款及融資款查核監督等規定。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會計制度
107年1月5日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依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會計法規定訂定,以為內部控制及會計事務執行之規範。
資料來源:教育部提供及退場條例草案總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