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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5G專網允宜儘早規劃合理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以及分攤偏遠地區通信服務成本等申設與使用義務之法制規範,以降低對產業公平競爭之衝擊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林佑樺

通傳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企劃計畫」4,165萬4千元,「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1億425萬5千元,辦理通訊傳播監理政策規劃、競爭政策之研擬、專用電信管理法規與標準之研訂、管制等業務。近來關於我國5G頻譜政策與專網發展機制,將於110年至111年間擇期開放企業專網執照申請,說明如下:

(一)5G頻譜與專網發展機制概述

1.推動理由與目的:為應用於特定目的、獨立運作之網路型態,行政院推動5G專網,透過5G技術提供具獨特性、高可靠度、高覆蓋率、高客製化、自主營運之網路並提供服務,專網與公共網路實體隔離,避免機敏資料外流,增進公私部門發展多元創新應用,促進企業升級轉型。通傳會正研訂5G專網專頻相關管理辦法,俾利執照申請及管理。

2.5G頻譜與專網發展機制:108年12月5日行政院第3679次院會為我國5G頻譜與專網發展機制之完備,決議指配特定頻段(4.8-4.9GHz)作為企業專網頻譜,以「專網專頻」方式獨立運作,企業專網自即日起供各界申請進行場域實驗,於110年至111年間擇期開放執照申請,並於109年初第一波商用頻譜競價前公開訊息,由業者先行評估風險。109年2月19日交通部公告修正「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其中「4800MHz-4900MHz供行動寬頻專網於不得干擾合法通信且須忍受合法通信干擾之條件下使用」。而通傳會依「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針對尚未使用之頻率或使用中之頻率經協調後不致造成頻率干擾者,供有5G實驗測試需求者申請核配其所需之實驗頻譜,藉以設置實驗網路進行從技術到服務之垂直創新應用實驗。至109年7月止,已核准電信事業、資通訊製造業、系統整合商等進行5G專網實驗,其中5G PoC實驗共17件及5G PoB實驗共2件。

(二)允宜規劃合理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與分攤偏遠地區電信普及服務成本等義務,以維持頻譜稀有資源分配使用之公平性

1.頻譜使用成本:109年2月拍賣5G頻譜總得標金1,421.91億元,得標之電信事業每年並應另繳付頻率使用費。是以,如逕指配專頻予實驗研發使用,允宜審慎規劃頻譜使用相關收費項目及標準。

2.分攤偏遠不經濟地區之電信普及服務成本:電信業者依電信管理法及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須分攤偏遠不經濟地區之電信普及服務成本,並有涵蓋義務及服務品質等各項電信管理法規定之一般、指定與特定義務;專頻專網之申請人或管理者是否負擔該等義務,容予衡平考量。

3.電信業者依法可出租、出借頻率:依國際5G專網發展,5G專網形式可由電信事業依據特定場域主之需求,規劃特定網路形態,提供電信服務;或由特定場域主運用特定頻率,自組網路;而電信管理法施行後,電信事業得出租、出借頻率,其基礎網路建設亦可自建或租用等。此多元前瞻彈性機制於符合相應公平競爭條件下,可鼓勵異業合作推展創新應用,企業得透過網路切片(Network Slicing)、MVNO或向電信事業租用頻率組建網路之合作模式,完善5G專網等應用情境所需基礎環境,促進企業發展創新垂直應用服務,基於109年第1季行動通信(4G)用戶數達2,910萬戶,普及率達123.3%,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相關電信事業應建構相對安全、可信賴之公眾電信網路,以利用戶向電信事業租用專網,亦可共創互利多贏。

綜上,推動5G專網,如以專頻形式尚須面臨多項涉及電波市場公平性之考量,諸如頻譜使用之收費項目及標準、分攤偏遠不經濟地區之電信普及服務成本等各項電信管理法之指定或特定義務,且5G專網不限於指配專頻,亦可向電信事業租用頻率組建專網等形式發展。是以,5G專網允宜審慎規劃申請資格、場域範圍、頻寬限制、設置使用條件及義務、頻率使用費、執照年限、資通安全、國家安全、網路技術條件等,儘早完備相關法制規範,以降低對產業公平競爭之衝擊,並促進創新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