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基金110年度預算案「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與「地區監理計畫」,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設立與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以及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等業務,分別編列1億7,187萬5千元與1億3,389萬6千元。基地臺之建置影響通訊連線品質,而近來行動通訊申訴案件屢以通訊連線品質為主,惟地方組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市縣政府)開放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之比率仍低,本院並於審議104年度、105年度、107年度及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通傳會或通傳基金部分作成決議,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說明如下:
(一)108年度行動通訊連線品質之件數減少,惟占總申訴件數之比率達59.22%,持續為民眾申訴之首要原因
近年度民眾通訊消費申訴之行動通訊部分,仍以通訊連線品質占比最高,108年度行動通訊申訴總案件數6,258件,其中申訴通訊連線品質3,706件,占59.22%,較107年度之53.40%為高,而109年7月申訴比率更達66%,為近年度最高(詳表1),顯見行動通訊連線品質仍待改善,且基地臺之設置,仍占重要關鍵。
表1 「行動通訊」消費主要申訴項目概況表 單位:件;%
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7月
「行動通訊」消費申訴案件總數
7,266
7,748
10,669
6,258
547
1.通訊連線品質
件數
3,514
3,638
5,697
3,706
361
占比
48.36
46.95
53.40
59.22
66.00
2.申裝/異動/續約
件數
1,061
1,339
1,879
852
50
占比
14.60
17.28
17.61
13.61
9.14
說 明:申訴項目繁多,表1僅列舉前2大項。
資料來源:整理自NCC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之電信民眾申訴,依電信項目分為行動通訊、固網與第二類電信,本表顯示「行動通訊」之申訴統計。
(二)地方組建置基地臺比率與累計建置數遠低於中央部會,允宜檢討建置率偏低原因,並賡續依法令協調開放設置
1.電信管理法規定:電信管理法第46條明定,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電信基礎設施,或使用,或通行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有建築物設置電臺時,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且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2.近年度同意建置基地臺比率與累計建置數:據通傳會統計各中央部會及市縣政府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108年度地方組之業者申請總件數182件,同意建置總件數5件,建置率僅2.75%,累計建置數134件,遠低於部會組108年度之建置率12.20%與累計建置數493件(詳表2)。且近年度,每年業者向市縣政府申請建置件數均高於中央部會,惟獲同意建置之比率均低於中央部會甚多。是以,市縣政府同意業者申請設置基地臺之件數、建置率及累計建置數仍低,顯見公有建物及土地開放設置基地臺之業務,尚待澈底檢討原因並積極推動。
表2 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概況表 單位:件;%
項目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地方組
業者申請件數(A)
1,115.5
1,078
1,081
193
182
同意建置件數(B)
47
21
37
5
5
建置率(B/A)
4.21
1.95
3.42
2.59
2.75
機關累計建置數
66
87
124
129
134
部會組
業者申請件數
591.5
464
373
156
82
同意建置件數
186
96
56
53
10
建置率
31.45
20.69
15.01
33.97
12.20
機關累計建置數
278
374
430483
493
說 明:地方組係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通傳基金。
綜上,鑒於通訊連線品質申訴占比偏高,而地方組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之件數、同意建置率及累計建置數仍未盡理想,為加速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允宜參據本院決議與電信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檢討建置率與建置數偏低原因,對覆蓋率不足或訊號較差,且私有建物土地不易取得同意架設基地臺之地區,建立完善之跨機關協調機制,籲請各公有建物土地管理機關(構)適度開放設置基地臺,並將推動績效納入無線寬頻相關資通訊經費補助或分配之審核事項,以有效提升建置率與改善連線品質,並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俾利後續應用服務之推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