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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一、隨著境內外OTT TV和IPTV之崛起,有線電視產業面臨訂戶流失與營收衰退之處境,允宜儘速檢討捐贈公視之停止實施日期,以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林佑樺

有線廣電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捐贈公視1億261萬9千元,較109年度預算1億737萬3千元減少475萬4千元(減幅4.43%),係系統經營者每年按營業額1%之金額提繳數,其中30%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說明如下:

(一)對捐贈公視基金會之檢討

1.捐贈公視基金會緣起: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1項雖規定,系統經營者每年依當年營業額1%之金額,提繳至有線廣電基金,由主管機關依第2項各款之目的運用,其中第3款係30%捐贈公視基金會;而第3項定有:「前項第3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1款規定運用。」

2.捐贈公視基金會之檢討:詢洽該基金表示,依行政院108年3月27日院臺科字第1080006588號函說明,考量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立法說明意旨,並為公視基金會經費來源穩定之長遠計,請通傳會會同文化部持續檢討並適時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3款停止實施日期建議。該會於108年度多次函請文化部就上開停止實施日期建議一案表示意見,該部函復意見略以:停止實施日期尚需時間評估,俟該部文化發展基金完成設置後,再進一步檢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停止實施日期。通傳會於同年簽准該案後續按季追蹤,定期函請文化部函復有關文化發展基金設置之預估期程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第3款之停止實施日期建議,並俟該部提供具體建議後再辦理後續事宜。而109年度第1季及第2季均函請文化部提出上開停止實施日期建議,惟該部均以俟文化發展基金完成設置後再檢討。

(二)隨著境內外OTT TV和IPTV之崛起,有線電視產業正面臨訂戶流失與營收衰退之處境

據傳播政策白皮書對我國有線電視產業之分析,隨著境內外OTT TV和IPTV(如中華電信MOD)之成長,「有線電視產業面臨訂戶流失之風險」。而據統計,自106年第4季至109年第2季,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從524萬戶減少為491萬戶,家戶普及率亦自60.68%下降至55.38%,顯見有線電視訂戶正逐漸流失。另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收入合計數,自106年度至108年度,從396億餘元衰退至371億餘元(詳表1)。

表1 有線電視系統發展現況

項目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第2季

有線電視系統訂戶數(萬戶)

524.78

510.45

497.48

491.47

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

60.68

58.44

56.32

55.38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收入合計(億元)

396.80

386.00

3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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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有線廣電基金。

綜上,隨著境內外OTT TV和IPTV之崛起,有線電視產業正面臨訂戶流失之風險,且營業收入亦逐年衰退,而依前開法令,如停止捐贈公視基金會,該款項將由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面對有線電視產業之寡占市場格局、多頻道付費電視平臺市場之多樣化,以及觀眾收視習慣之改變,促使有線有線電視進一步朝向水平或垂直整合發展。惟為防止產業過度集中化,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維持媒體專業自主及節目內容之多元化等,主管機關正逐步完備法制體系,以改善有線電視產業結構與交易秩序。故允宜儘速檢討捐贈公視之停止實施日期,以統籌運用資源促進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與產業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