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撥付市縣政府款項之運用,常年存有多項缺失,允宜會同相關機關專案查核協助改善,俾增資源運用效益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林佑樺

有線廣電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億3,682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1億4,316萬4千元減少633萬8千元(減幅4.43%),該計畫主要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將業者提繳金額之40%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市縣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惟據有線廣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考核市縣政府之運用執行情形,常年存有部分缺失,說明如下:

(一)市縣政府獲撥款項之用途及該基金管理會考核應審酌事項

1.市縣政府獲撥款項之用途規定:上述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已明定市縣政府獲撥款項之主要用途,另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地方文化,指與地方有關之節目製作與播映、為提昇系統經營者及有線播送系統服務品質所做之滿意度調查、推廣識讀教育及其他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活動。所稱地方公共建設,指無線電視轉播站之維運、改善偏遠地區收視問題、利用有線電視既有網路建置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通報系統及其他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公共建設。」、第5款:「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第一項第二款業務,得編列人事費用支出,其金額不得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該年度獲本基金撥付款項總額百分之九。」。

2.該基金管理會考核應審酌事項: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明定,基金管理會考核市縣政府運用受撥款項時應審酌以下事項:「一、款項是否專款專用。二、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是否合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途。三、受考核資料是否依第五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且如期填送。四、人事費用支出是否逾第四條第五項所定金額。五、對本會通知補充說明、提供資料或要求改善,是否確實辦理。六、其他依本會決議應審酌之事項。」。

(二)考核結果常年存有部分缺失,允宜會同相關機關專案查核以協助改善,俾增資源運用效益

據該基金管理會每年對市縣政府運用受撥款項之審核,歸納最近年度考核結果,市縣政府運用有線廣電基金撥付款項之主要缺失(詳表1),多為經費用途與法令明定用途關聯性薄弱、未專款專用及專戶保留、未檢附支出憑證、未就往年缺失事項提出具體改善作法等,鑒於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持續下降,該基金允宜研議會同主計、審計等相關機關進行專案考(查)核,協助市縣政府確實依法令用途使用,俾增資源運用效益,以提高各市縣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

綜上,系統經營者每年按當年營業額1%之金額,提繳主管機關成立有線廣電基金,其中40%撥付地方政府從事有線電視普及等法定用途,鑒於部分市縣政府運用受撥款項常年存有部分缺失未善,且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未能有效提高。是以,該基金管理會允宜研議會同主計、審計等相關機關進行專案考(查)核,協助市縣政府確實依法令用途使用,俾增資源運用效益,以提高各市縣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

表1 市縣政府運用有線廣電基金撥付款項之主要缺失

年度

主要缺失

106年度

宜加強公用頻道推廣研習活動。

未專款專用及專戶保留。

受撥款項之累計賸餘較高。

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包含舉辦有線電視相關說明會、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開會雜支、舉辦與有線電視相關事項之推廣活動及影片製作事宜,應逐項標示經費數額。整體而言,此項費用比例偏高。

製作短片、舉辦頒獎典禮活動等支出項目,應注意與有廣法規定使用目的之關聯。

未提出相關經費支用憑證。

建議將款項用於提高有線電視產業在地提供之收視服務品質支出比例,例如陳舊系統更新、偏鄉普及服務等硬體之相關建設。

未依規定期限提報審查。

預算執行率偏低。

單一機構補助金額過高問題仍存在,無提出具體改善作法。

107年度

以該款項製作影片、宣傳活動、研討會等內容,與法定用途,關聯性薄弱。

有線電視收視滿意度調查之預算偏低。

各項計畫實際支用數未檢附相關費用憑證。

有線廣播電視管道鋪設與維護支用金額偏低。

基金累積賸餘數較高。

未專款專用。

部分執行項目與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用途不符,諸如繳付公務汽車牌照稅、燃料稅、保險費及油料費、無線滑鼠、藍芽耳機、護貝機、文具等用品。

執行缺失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本年度改進,但未提出未來改進作為,預算之編列與執行有待改進。

108年度

雖對上年度考核結果之執行缺失提出答辯,但未於本年度改進。

預算執行率偏低。

部分支用數未檢附費用憑證。

單一機構補助金額過高問題持續存在。

執行項目不符規定用途,且未專款專用。

部分缺失項目無正當理由無法於本年度改進。

資料來源:有線廣電基金。

(分機:1921 林佑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