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10年度之「測量及方域-無人載具高精地圖實證運用計畫」編列3,600萬元。經查:
(一)無人載具高精地圖實證運用計畫概述
鑑於以人工智慧結合移動載具之無人載具(結合車輛、航空器、船舶等無人駕駛之交通運輸工具)已不斷推陳出新,無人載具科技已是國際間重視之發展項目,並逐漸建構產業鏈。我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於107年12月19公布施行,期透過立法鼓勵國內產業投入無人載具創新應用,並建構友善、安全及創新發展之法規。
為協助我國無人載具相關科技應用之發展,爰由相關部會共同辦理無人載具科技實證運行推動計畫,其中經濟部及科技部主責協助技術研發;而科技部及內政部負責無人載具測試等場域環境布建;經濟部則主政法規調適之工作,冀以各部會之合作,以帶動國內發展無人載具技術供應鏈體系。為此,內政部推動無人載具高精地圖實證運用計畫(109-112年),進行高精地圖資料採集、產製、檢核及品質管控,並提供圖資運用諮詢服務,以推動無人載具科技高精地圖發展與應用。
(二)允宜扣合產業需求,並加強與相關部會之溝通協力合作,以提供產業發展助益
無人載具科技興起已是科技時代發展趨勢,須透過鏈結載具、半導體、資訊通訊系統、感測器、軟體及陸、海、空硬體設備等國內業者等共同投入產業鏈,方可建立技術供應鏈體系。我國雖已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惟仍須相關部會密切合作,始可促進無人載具科技發展,其中內政部辦理無人載具科技實證運行計畫時,須配合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案源計畫通過情形,測製提供基礎版實證場域高精地圖路段,並提供實證場域高精地圖維護,及使用諮詢服務。
然內政部於執行109年度無人載具高精地圖實證運用計畫3,759萬3千元之預算時,因經濟部審查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案通過時程較晚,致施測作業時程延後,故截至109年7月底執行數360萬7千元,執行率僅9.59%。雖經內政部說明:「於申請通過案源確定後,已儘速完成受託測製廠商採購程序及測製區選定作業,並依照測製契約時程規劃,刻正辦理實證場域測製作業,預期將於109年底完成計畫目標及款項撥付作業,提升預算執行率」,惟為協助發展國內無人載具產業,並進而成為全球無人載具系統關鍵產業鏈之一環,允宜扣合產業需求,並加強與相關部會之溝通協力合作,以提供產業界所需之高精地圖資料等相關服務。
綜上,無人載具產業範圍涵蓋陸、海、空等領域,故無人載具科技實證運行計畫涉及跨部會事務,內政部並配合辦理推動無人載具科技高精地圖發展與應用計畫。惟109年度執行時因經濟部審查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案源計畫通過時程較晚,而有施測作業時程延後情形,故為協助產業發展,允宜扣合產業需求,並加強與相關部會之溝通協力合作,以提供產業界所需之高精地圖資料等相關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