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基金會110年度編列「業務收入—勞務收入」項下編列給付賠償金計畫1,615萬元,係辦理二二八受難者或其家屬賠償金申領事宜之勞務收入。經查:
(一)賠償金申請期限延長至111年1月18日
106年12月26日修法前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規定之賠償金申請期限至106年5月23日止,行政院經評估目前仍有受難者或其家屬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之情形,爰經本院106年12月26日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統於107年1月17日公布,將賠償金申請時限延長4年,至111年1月18日,該紀念基金會據此繼續受理給付賠償金之申請案件。
(二)賠償金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5年未領取者,歸屬紀念基金會,惟通知程序未完備者,不在此限
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依該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同條例第14條復規定:「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2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5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準此,截至109年8月底,計有13件、金額86萬餘元之賠償金申請案,因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5年未領取者,其賠償金歸屬紀念基金。
(三)為使受難者及其家屬於期限內辦理賠償金之申請及領取,允宜周妥後續通知作業,以維護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權益
於賠償金申請期限延長至111年1月18日後,陸續有受難者或其家屬申請賠償案件,紀念基金會截至109年8月底帳列已申請通過並通知領取,然尚未領取之應付賠償金334萬餘元,允宜持續通知權利人領取期限,以利於期限內領取。
另截至109年8月底計有46件、2,198萬餘元,因部分受難者之繼承人年久失聯、行蹤不明、死亡、遷往國外等原因,以致無法認定應繼承人或無法送達領款通知書,故暫時保留其應受分配之賠償金。為此,紀念基金會擬請駐外單位、戶政機關及已領取賠償金之其他權利人,協助查詢權利人下落,並寄發領款通知書,或採行公示送達等相關作業,故為維護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權益,允宜持續辦理後續通知作業。
綜上,賠償金申請期限延長至111年1月18日後,陸續受理申請案件,惟仍有部分案件尚未領取,為使受難者及其家屬於期限內辦理賠償金之申請及領取,允宜周妥後續通知作業,以維護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