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及所屬為管理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度「營建業務-推動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維護等工作-營建事業廢棄物資源再利用計畫」編列918萬1千元;「營建業務-推動市區道路管理及辦理公期設施保留地等業務」編列通盤規劃台灣地區土資場及營建餘土資訊系統之建置400萬元、規劃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電子化,並透過網路雲端整合管理250萬元。經查:
(一)內政部對於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概況
為規範營建剩餘土石方相關處理機制,內政部訂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以妥善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另建置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提供法規查詢及申報、查核、勾稽與土方交換撮合等客服業務,以加速規劃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暫屯、回收、分類、加工之多元化收容處理場所,並執行土石方流向管理。另每兩年辦理各縣市督導考核作業,對地方政府執行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設置土資場及土石方流向管理辦理進行督導查核。
(二)允宜審酌調高土方交換率之績效目標,並強化評等較低縣市政府之監督管理
為全面落實營建瀝青刨除料以及廢棄混凝土塊有效再利用,達成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營建署辦理營建事業廢棄物資源再利用計畫,期程110年至113年,並將提升土方交換率、提高可再利用物料率、提高工程查核率、提高場所查核率、提高場所後端查核率等列為績效指標。據營建署委託臺灣建築學會出具之107年度及108年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回收處理與資訊交流及總量管制計畫總結報告可悉,106年度及107度土方交換率各為13.9%、9.4%,108年度則已提高至13.62%,高於該計畫所設定110年度(12%)、111年度(13%)土方交換率之績效目標,亦接近112年度(14%)及113年度(15%)之績效目標值(詳表1),允宜審酌調高績效目標值,以提高計畫成效。
此外,依據內政部107年度考核各縣市政府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相關處理機制之執行情形,考核結果3縣市優等、9縣市甲等、7縣市乙等及3縣市丙等(詳表2),部分縣市考評結果等第較低,允宜加強對該等地方政府之監督管理。
表1 營建事業廢棄物資源再利用計畫績效目標表 單位:%
指標項目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提升土方交換率
12
13
14
15
提高可再利用物料率
4
5
5
5
提高工程查核率
80
85
90
95
提高場所查核率
80
85
90
95
提高場所後端查核率
50
60
70
80
資料來源:營建署。
表2 107年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督導考核計畫評等結果表
縣市別
評等
金門縣
優
澎湖縣
優
桃園市
優
新北市
甲
臺北市
甲
宜蘭縣
甲
新竹縣
甲
臺中市
甲
嘉義縣
甲
臺南市
甲
高雄市
甲
彰化縣
甲
臺東縣
乙
花蓮縣
乙
基隆市
乙
新竹市
乙
苗栗縣
乙
雲林縣
乙
南投縣
乙
屏東縣
丙
嘉義市
丙
連江縣
丙
說 明:本表係105年度及106年度執行情形之考核結果,該考核週期為兩年一次,下期報告尚待進行。
資料來源:內政部107年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督導考核計畫報告第27頁及第28頁,報告日期:108年4月。
綜上,為強化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及後續利用,營建署進行營建事業廢棄物資源再利用計畫,並建置相關管理機制,惟108年度土方交換率已提高至13.62%,已超過該計畫110年度(12%)、111年度(13%)之績效目標,允宜審酌調高績效目標值;另據107年度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與規劃設置土資場及流向管制督導考核計畫評等結果,部分縣市考評結果等第較低,允宜加強對該等地方政府之監督管理,以提高計畫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