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及所屬110年度「營建業務-推動建築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維護等工作」項下編列加強建築管理法令制度研修工作經費30萬元、建立建築物施工安全督導制度等經費4萬元、委託辦理推行建築物使用管理維護工作經費45萬3千元。經查:
(一)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人應於法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檢查
建築法第77之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準此,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應經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並應定期安全檢查。
另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一、昇降送貨機每3年1次。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3年1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15年者,每年1次。三、供5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2年1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15年者,每年1次。四、前3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1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15年者,每半年1次。」、「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2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另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每年1次。管理人應於使用期限屆滿30日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準此,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人應於法定期限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進行安全檢查。
(二)仍有未能於法定期限內進行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之情形,允宜督促各主管機關加強監督管理
雖依相關規定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人應於法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檢查,惟據審計部108年度審核報告指出:「內政部為確保建築物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維護品質,建置設備使用許可證全國連線交換系統,落實現場執行業務人員責任,惟安全檢查業務督導管理情形未臻健全,允宜督促依規定辦理」,其中部分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轄下有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逾法定期限而未能辦理安全檢查之情事,逾期未滿1年者850件、1年以上未滿5年者3,644件、5年以上者174件,總計4,668件(詳表1),各主管機關對於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之安全檢查之監督管理,難謂周延,鑑於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攸關人民生命安全,營建署允宜督促各主管機關加強監督管理。
綜上,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之安全性攸關人民生命安全,且依相關規定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人應於法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檢查,惟據審計部108年度審核報告指出,部分中央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存有逾法定期限而未能辦理安全檢查之情形,允宜督促各主管機關加強監督管理,以維護民眾生命安全。
表1 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已逾安全檢查期限分析表
單位:筆
管理機關
逾 期 年 數
合計
未滿1年
1年以上未滿5年
5年以上
合計
4,668
850
3,644
174
中央機關
墾丁、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2
1
1
-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
21
11
10
-
新竹、中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33
13
20
-
臺北市政府
487
74
387
26
新北市政府
569
108
442
19
桃園市政府
548
90
444
14
臺中市政府
914
84
802
28
臺南市政府
252
45
196
11
高雄市政府
606
85
481
40
基隆市政府
174
148
26
-
宜蘭縣政府
78
9
66
3
新竹縣政府
110
20
88
2
新竹市政府
98
10
85
3
苗栗縣政府
119
24
94
1
彰化縣政府
173
30
123
20
南投縣政府
89
11
78
-
雲林縣政府
71
6
61
4
嘉義縣政府
37
5
31
1
嘉義市政府
45
10
35
-
屏東縣政府
81
16
64
1
花蓮縣政府
107
43
63
1
臺東縣政府
22
2
20
-
澎湖縣政府
11
-
11
-
金門縣政府
21
5
16
-
連江縣政府
-
-
-
-
說 明:營建署表示表內之統計資料須請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回報統計,因此尚須時間統計,尚無法更新至108年底或更近期之資料。
資料來源:審計部整理自營建署提供截至108年8月底止資料,列於審計部10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第乙-20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