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基金係依藥害救濟法第5條設置,110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8,724萬4千元,基金用途4,800萬7千元,基金來源用途相抵後賸餘3,923萬7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賸餘282萬1千元(增幅7.75%);該基金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以保障消費者之用藥權益。經查:
(一)藥害救濟規定及相關給付標準
依藥害救濟法第4條規定,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因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者,得依法請求救濟;至於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區分為死亡給付、各種程度之障礙給付與嚴重疾病給付等,其中死亡給付救濟金額上限為200萬元,係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另障礙給付分為極重度、重度、中度及輕度等4級,救濟金額介於95萬元至200萬元;嚴重疾病給付介於1萬元至60萬元(詳表1)。
表1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說明表
項目
救濟金額下限
救濟金額上限
死亡給付
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
160萬元
200萬元
無法排除死因與使用藥品無關聯
無
100萬元
障礙給付
極重度障礙給付
150萬元
200萬元
重度障礙給付
110萬元
150萬元
中度障礙給付
100萬元
130萬元
輕度障礙給付
95萬元
115萬元
其他(無法排除障礙原因與使用藥品無關聯)
視個案具體情狀及障礙關聯程度,酌予給付。
嚴重疾病給付
1萬元(依據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5條規定,未滿1萬元者以1萬元給付之)
60萬元(醫療費用自費部分實支實付)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
(二)近年度救濟案件數與救濟金額皆逐年減少,致基金餘額逐年增加
藥害救濟基金103至108年度藥害救濟給付計畫執行率,除107年度外,皆低於7成(詳表2),而107年度執行率雖達9成,係因計畫預算數2,015萬元,較106年度預算數減少1,767萬5千元所致;復就近5年度藥害救濟情況表分析,救濟案件數及救濟金額由104年度155件及2,750萬元,減少至108年度89件及1,291萬3千元,逐年減少;而期末基金餘額自103年度3億2,541萬3千元逐年增加,迄108年度已達4億7,162萬2千元(詳表3)。
表2 藥害救濟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餘絀
期末基金餘額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
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
藥害救濟給付計畫
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
預算
決算
執行率
103
63,255
3,983
50,850
31,434
61.82
27,651
8,153
325,413
104
65,893
3,273
50,850
27,500
54.08
26,211
15,454
340,868
105
67,955
4,257
32,920
20,210
61.39
25,163
26,838
367,706
106
72,418
1,132
37,825
21,731
57.45
26,108
25,711
393,417
107
77,266
969
20,150
19,021
94.40
26,938
32,276
425,693
108
83,319
484
22,230
12,913
58.09
24,960
45,929
471,622
109
84,000
452
20,249
-
-
27,787
36,416
508,038
110
87,000
244
19,440
-
-
28,567
39,237
547,275
說 明:102年度至108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09及110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整理自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表3 藥害救濟基金救濟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新台幣千元
年度
救濟案數
救濟金額
104年度決算
155
27,500
105年度決算
124
20,210
106年度決算
114
21,730
107年度決算
99
19,021
108年度決算
89
12,913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三)主管機關允宜基於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適時檢討救濟要件妥適性,以維護民眾用藥權益
依據藥害基金會統計,88年至109年8月藥害救濟累計申請案件數3,620件,累計給付案件1,977件,平均獲得救濟比率58.68%,累計給付金額5.1億元;審定結果不予救濟件數1,392件,就不予救濟理由分析,以與藥品無相關545件最高(詳表4),占1,392件之39.15%,其次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334件(23.99%)。
表4 不予救濟理由原因排名前五名一覽表
審定結果不予救濟理由
件數
1.與藥品無相關
545
2.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334
3.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
257
4.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96
5.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70
資料來源:整理自藥害基金會公布之藥害救濟業務執行現況。
基於藥品特性及用藥者個別體質及病情差異,在合理用藥之情況下,仍可能發生無法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而用藥受害民眾除透過訴訟外,可依藥害救濟法獲得即時補償。查藥害救濟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情形共有10款,實務上藥害救濟申請無法通過最常見原因以依證據足以認定不良反應與藥品無關最高,而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居次,衛福部(前行政院衛生署)鑒於辦理藥害救濟案件對於「常見」發生率之認定難有準則依循,曾於函文中揭示參照國際歸類定義,將發生率>=1%定義為常見;另以司法院大法官107年7月27日釋字第767號解釋為例,因藥害救濟申請人以「常見」二字違反法律明確性而聲請釋憲,解釋文即指出國際定義不良反應發生率大於或等於1% 即屬「常見」,認為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1項第9款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救濟範圍之外,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宣告合憲。
惟釋字第767號解釋雖認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與憲法尚無違背,仍於理由書第8段指出,相關機關應盱衡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適時檢討系爭規定有關藥害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之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是故,衛福部除應密切注意國內外藥害救濟相關消息及我國民眾用藥反應,俾防制藥害發生外,亦應適時檢討救濟要件之妥適性,以維護民眾用藥權益。
綜上,近年度藥害救濟案件數及金額逐年減少,衛福部允宜注意國內外藥害安全訊息,並基於藥害救濟制度目的與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適時檢討改進藥害救濟制度,以維護民眾用藥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