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係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1 款第3目及第30條第3項之規定設立,110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2,094萬5元,基金用途1,910萬元,基金來源用途相抵後賸餘184萬5千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賸餘47萬7千元(34.87%);該基金提供疑似因預防接種之受害者,予以審議及救濟之用,以確保接種民眾權益。經查:
(一)近5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執行率介於5至7成,期末基金餘額逐年增加
該基金來源主要係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3項規定,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另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疫苗檢驗合格之劑數按劑計算,每1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1.5元計算繳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各年度(103至108年度)決算該基金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介於1,697萬元至2,037萬1千元(詳表1),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支出介於430萬元至1,950萬元,除103年度外,近5年度計畫執行率介於5至7成,而期末基金餘額由103年度1.7億元逐年增加,迄108年度為2.12億元,增幅約24.71%。
表1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餘絀
期末基金餘額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
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
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
預算
決算
執行率
103
16,970
1,265
10,150
9,560
94.19
5,991
2,684
166,112
104
20,003
1,242
10,150
5,690
56.06
5,599
9,956
176,068
105
17,274
1,088
10,150
4,300
42.36
5,578
8,484
184,552
106
19,780
811
20,503
11,815
57.63
1,084
7,692
192,244
107
19,604
1,195
16,236
9,265
57.06
957
10,577
202,821
108
20,371
850
15,636
10,950
70.03
968
9,303
212,124
109
20,022
798
15,309
-
-
4,143
1,368
213,492
110
20,370
575
16,837
-
-
2,263
1,845
215,337
資料來源:整理自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預決算書,103至108年度為決算數,109至110年度為預算(案)數。
(二)近5年來受害救濟申請案件及審議給予救濟案件皆逐年增加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於1988年6月成立,並自1992年起,設置獨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VICP,下稱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期望民眾若有因預防接種而致死亡、身心障礙、嚴重疾病及其他不良反應等傷害時,能經由專業審議,快速獲得合理救濟,消除民眾對預防接種可能導致副作用之疑慮,並提升預防接種率。
依疾病管制署公布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與審議資料顯示,截至109年7月底,歷年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件累計數為2,100件,近5年(104至108年度)分別為66件、79件、103件、132件及149件;而歷年受害救濟給付案件共計967件,其他給付案件數290件(詳表2),受害救濟給付案件數亦逐年成長,截至109年7月底,給付救濟件數已達70件(詳表3)。
表2 歷年受害救濟審議案件給付統計表
救濟給付種類
給付案件數
其他給付種類
給付案件數
死亡給付
43
喪葬補助
99
障礙給付
28
醫療費用給付
183
嚴重疾病給付
184
胚胎解剖給付
8其他不良反應給付
712
合計
967
合計
290
說 明: 喪葬補助包括同時給予死亡給付及喪葬補助費用者30件,及不予救濟但因病理解剖給予喪葬補助者69件;醫療費用給付包含同時給予其他不良反應給付與醫療費用給付者共1件;本表不含其他不良反應給付中「嚴重程度未達救濟標準,不予救濟」與「實支實付未領」共64件;及嚴重疾病給付「實支實付未領」共1件。
資料來源:整理自疾病管制署網站(截至109年7月底)。
表3 104至109年7月底受害救濟審議結果統計表 單位:件
項目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7月底
給予救濟
49
43
62
79
84
70
不給予救濟
26
24
32
41
62
43
資料來源:整理自疾病管制署網站。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之審議允宜依相關規定並參酌相關判例內容妥為衡酌處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就國內首件接種人類乳突病毒(human papillomavirus vaccine,簡稱HPV疫苗)疫苗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行政訴訟案,判決原告部分勝訴,判決主文略以,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原告部分均撤銷,原告申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准予給付一定額之行政處分,且對於受預防接種,卻因個人體質等不明原因產生無法預見之損害時,如在因果關係認定上過於嚴苛,或在訴訟舉證責任上課加請求人過重負擔,反而不利於人民接種疫苗之意願;另監察院於108年4月調查報告中指出,疾管署於審議民眾因接受預防接種(疫苗)而受害申請案件,亦應體察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理由之意旨,基於強化預防接種受害之補償機制與完善社會安全救濟制度防護網之精神,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不應過度擴張預防接種不予救濟之範圍,而阻絕受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
綜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成立目的係期望民眾若因預防接種受損時,能經由專業審議快速獲得合理救濟,故受害救濟案件之審議應依規定並宜參酌相關判例內容,妥為衡酌處理,並強化救濟制度宣導,以確保接種民眾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