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110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2,030萬元,基金用途1,301萬4千元,基金來源用途相抵後賸餘728萬6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減少賸餘248萬5千元(減幅25.43%)。經查:
(一)該基金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款收入逐年成長
為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據此,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於104年度設置,以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該基金收入主要來源為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其中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數最高,提撥比率為90%,係依據行政院106年3月14日院臺食安字第1060007114號函示,中央政府裁處罰緩提撥90%於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剩餘之10%納入食藥署公務預算,而各縣市政府各該轄區前1年度違反食品安全法裁處罰鍰實收決算數之5%繳交亦繳交該基金。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包括罰鍰提撥金、罰金及不當利得部分提撥金等)由104年度1,816萬3千元,成長至108年度2億2,447萬1千元(詳表1)。
表1 104至108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入來源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收入來源
104年度決算
105年度決算
106年度決算
107年度決算
108年度決算
合計
58,163
48,671
37,863
228,669
224,849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
18,163
15,671
36,784
228,472
224,471
政府撥入收入
40,000
3,000
400
0
0
其他收入
-
30,000
679
197
378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提供資料。
(二)基金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計畫執行數皆未達8百萬元,允宜研議調整罰緩提撥繳交該基金之比率,並審酌基金設立之必要性
該基金業務僅辦理1項計畫,主要用途係補助消費者團體訴訟相關費用及食安事件檢舉獎金等,惟自基金成立以來,每年度補助案件最多僅15件,補助支出最高795 萬8千元(詳表2),除107年度外,計畫執行率大多低於3成或未達6成,執行績效不彰,且遠低於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鍰收入,迄108年底基金餘額已達5 億7,308 萬3千元(其中104年度國庫撥款收入4千萬元),資源運用效率欠彰,允宜研議調整裁處罰緩提撥繳交之比率;另鑒於設置法源係「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故並未具強制性,若由公務預算支應仍屬可行,允宜依財政紀律法第8條第4項規定,審酌基金設立之必要性。
表2 104至108年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預、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用途
104年度決算
105年度決算
106年度決算
107年度決算
108年度決算
決算數A
8,057
3,580
1,101
7,282
5,110
消費者團體訴訟相關費用
7,958
3,500
997
451
902
食安檢舉獎金
0
0
0
237
200
其他
99
80
104
6,594
4,008
預算數B
41,000
12,000
10,700
7,960
8,956
執行率(A/B)
19.65
29.83
10.29
91.48
57.05
資料來源:整理自食品安全管理基金決算數及食藥署提供資料。
綜上,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於104年度設立,其違規罰鍰收入逐年增加,然近5年度(104至108年度)計畫執行數皆未達8百萬元,迄108年底基金餘額已達5億餘元,影響政府整體資源運用效率,允宜研議調整罰緩提撥繳交之比率,且鑒於該基金設置法源並未具強制性,允宜依財政紀律法第8條第4項規定,審酌設立之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