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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實施以來,應收犯罪所得已收比率偏低,允宜持續加強追討,俾維護公義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法務部主管110年度預算案編列歲入98億7,616萬7千元,較108年度決算數之138億2,423萬5千元減少39億4,806萬8千元(減幅28.56%);其中各地方檢察署於「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歲入科目編列25億20萬3千元,係沒入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緩刑判決金等收入。惟近年各地方檢察署執行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之已收比率偏低,致待收回金額累積龐鉅。經查:

(一)108年11月修正應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原則,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認列之應收數大幅降低

法務部主管108年度歲入預算數98億7,353萬5千元,實際執行結果,決算數138億2,423萬5千元較預算數增加39億5,070萬元,歲入預算達成率為140.01%(詳表1),預、決算數差異原因主要係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歲入決算認列應收犯罪所得高達27億691萬9千元所致。按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將單獨宣告沒收規定之適用及追討範圍從被告本人擴大至第三人以及不法所得變得之所有不法財產與資金,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大幅提高,爰各地方檢察署認列之應收犯罪所得自105年度之13億4,162萬元激增為107年度之89億3,469萬6千元(詳表2),增加75億9,307萬6千元(增幅565.96%),惟108年度又驟降至27億691萬9千元,減少62億2,777萬7千元(減幅69.70%)。概係法務部108年11月27日訂頒「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及註銷作業處理原則」,各級檢察署對判決確定應沒收及追徵等犯罪所得,對於查有財產者,除有須發(返)還特定權利人或被害人等款項,因係屬代收性質,應帳列應付代收款外,其餘按法院判決確定沒收金額扣除已收繳金額後認列應收帳款;至於查無財產者,為充分揭露政府債權資訊,由各級檢察署於年度會計報告中附註表達。準此,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決算數遽降,係因沒收犯罪所得認列應收帳款之處理原則改變所致,對於查無財產者,不再認列為應收帳款,僅於年度會計報告中附註表達。

表1 法務部主管105年度至110年度歲入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預算數

9,711,101

9,711,101

9,623,262

9,873,535

9,876,167

9,876,167

決算數(=A+B)

12,195,824

17,776,908

19,402,205

13,824,235

-

-

實現數A

10,647,389

10,546,831

10,316,327

11,005,541

6,666,192

-

應收數B

1,548,435

7,230,077

9,085,878

2,818,694

-

-

預算達成率

125.59%

183.06%

201.62%

140.01%

-

-

說 明:1.109年度為截至8月底執行數。

2.108年度應收數28億1,869萬4千元,包括:(1)罰金罰鍰2,672萬9千元,主要係廉政署應收之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財產或申報不實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罰鍰。(2)沒入金27億0,691萬9千元,係各地方檢察署依法院判決應收之犯罪所得。(3)賠償求償收入6,443萬3千元,係各地方檢察署應收之犯罪被害補償求償收入。(4)其他雜項收入2,061萬3千元,主要係矯正署及所屬應收之勒戒或戒治費。

資料來源:法務部。

表2 105年度至110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之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預算數

2,442,191

2,408,104

2,400,920

2,350,059

2,336,416

2,500,203

決算數(=C+D)

4,355,250

9,886,577

11,800,688

6,388,624

-

-

實現數C

3,013,630

2,897,876

2,865,992

3,681,705

2,110,395

-

應收數D

1,341,620

6,988,701

8,934,696

2,706,919

-

-

預算達成率

178.33%

410.55%

491.51%

271.85%

-

-

說明:109年度實現數為截至8月底執行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

(二)沒收新制施行以來,各年度應沒收犯罪所得金額逐年上升,已收比率未盡理想

揆102年度至109年8月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詳表3),其中102年度至104年度已收比率分別為52.97%、76.34%及61.05%,均超逾5成;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沒收新制後,應收犯罪所得金額漸增,108年度達高峰165億2,553萬8千元,惟105年度至109年度(截至8月底)已收比率分別僅為28.21%、12.54%、9.94%、11.16%及2.94%。刑法沒收新制除擴大沒收犯罪所得之對象、範圍,且對第三人因惡意或因他人違法行為取得利益時,酌予沒收,以防止脫法及填補制裁漏洞。為因應沒收制度之重大變革,各地方檢察署自105年度成立「追討犯罪所得專組」,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價等,惟被告在偵查及審理中,常有將犯罪所得資產移轉或隱匿之情事,導致最終無財產或極少財產可供執行,故近年已收比率明顯偏低,成效仍待提升。

表3 102年度至109年8月底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應收金額

(執行案件收案年月)

統計截止日期:109年9月2日

已收金額

已收比率

102

861,936

456,575

52.97%

103

2,484,219

1,896,492

76.34%

104

484,950

296,075

61.05%

105

1,754,588

494,969

28.21%

106

8,639,932

1,083,465

12.54%

107

11,231,259

1,116,839

9.94%

108

16,525,538

1,844,766

11.16%

109

16,480,581

484,088

2.94%

97年至109年8月

62,280,324

9,023,755

14.49%

說 明:1.109年度所列數為截至8月底統計數。

2.金額係指執行法院判決確定全部案件犯罪所得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金額總計。

資料來源:法務部。

綜上,法務部於108年11月修正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原則,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認列之應收數已大幅降低,惟累計應收犯罪所得仍極為龐鉅;又97年至109年8月底累計應收犯罪所得高達622億餘元,尚餘532億餘元待收回,各地方檢察署允宜積極落實辦理犯罪所得之追查、扣押、禁止處分、沒收及變價等措施,並運用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俾提升執行成效,以維護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