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法務部於「法務行政-辦理司法保護業務」科目項下編列提高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比率所需人力及交通等經費1,629萬6千元、各地方檢察署「檢察業務」業務計畫合計編列15億1,624萬2千元。108年度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比率未達18.5%目標值,且該類案件之再犯率不低,戒癮成效有待提升,謹說明如下:
(一)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比率未達預期目標
依據行政院106年度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綱領」肆、四、(四)「替代治療便利性改善方案」,法務部規劃逐步提升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比率,各年度目標值分別係:106年度達15%、107年度達17%、108年度達18.5%及109年度提升至20%。據法務部統計(詳表1),106年度至108年度第一、二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人次分別為4萬8,544人次、5萬95人次及4萬3,535人次,而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人次分別為8,560人次、9,063人次及7,722人次,分別占17.63%、18.09%及17.74%,其中106年度及107年度均達成預計目標,108年度則較年度目標值減少0.76個百分點。洽據法務部表示,因106年度起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人次增加甚多,醫療機構相關戒癮專業人力及治療量能無法因應短時間大幅提高之戒癮需求,為顧及處遇品質,故108年度起各地方檢察署對是類案件為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比率略有下降,致未能達成預期目標。惟依據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二期110-113年)」規劃,將賡續逐年提升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之比率,預計113年度達28%。準此,尚待法務部會同衛生主管機關儘速研議改善作為以解決政策執行困境。
表1 104年度至109年8月各地方檢察署毒品施用者戒癮治療統計
單位:人次
年度
項目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第一、二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處分人次(a)
35,999
43,701
48,544
50,095
43,535
25,526
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人次(b)
2,777
3,777
8,560
9,063
7,722
4,032
比率(b/a)×100%
7.71%
8.64%
17.63%
18.09%
17.74%
15.80%
目標
-
-
15%
17%
18.5%
20%
說 明:109年度資料統計至8月底。
資料來源:法務部。
(二)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件平均撤銷比率逾5成,且3成以上再犯
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發生「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等情形,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檢視104年度至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件終結情形(詳表2),經檢察官撤銷原處分者分別為1,202人、1,288人、1,614人、2,953人及3,223人,概呈逐年遞增,而撤銷比率分別為48.47%、54.03%、57.79%、59.83%及46.4%,平均撤銷比率逾5成。
另據法務部統計資料(詳表3),104年度至109年8月第一、二級毒品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人數共2萬8,482人,其中再犯施用毒品案件者為1萬543人,再犯比率高達37.02%,且再犯經過時間又以1年以下者為多。是以,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第一、二級毒品施用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係給予被告戒毒自新之機會,惟除醫療處遇之外,如家庭支持力量不足,抑或社政、勞政資源未能適時提供輔助,恐難切實遵守相關規定並配合完成為期1年戒癮治療,致部分被告有緩起訴遭撤銷,甚至有再次施用毒品之情事。
表2 104年度至109年8月各地方檢察署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件終結情形 單位:人
年度
項目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第一、二級毒品
總計人數
2,480
2,384
2,793
4,936
6,946
4,449
期滿人數
1,248
1,039
1,108
1,871
3,604
2,423
撤銷人數
1,202
1,288
1,614
2,953
3,223
1,943
百分比
48.47%
54.03%
57.79%
59.83%
46.40%
43.67%
其他人數
30
57
71
112
119
83
說 明:1.109年度資料統計至8月底。
2.本表係依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分「緩」字案件結案為統計基準,且同年度1人犯多案者,以1人計。
3.其他包含死亡、無法代執行及其他事項等。
資料來源:法務部。
表3 104年度至109年8月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再犯情形
單位:人
項目
類型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確定人數(A)
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人數(B)
再犯比率
(B/A)
再犯經過時間
1年以下
逾1年~2年
逾2年
第一級毒品
5,838
2,619
44.86%
1,989
468
162
第二級毒品
22,644
7,924
34.99%
6,010
1,448
466
合計
28,482
10,543
37.02%
7,999
1,916
628
說 明:1.再犯人數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緩起訴確定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被告再犯施用毒品罪,至統計截止日止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已起訴且判決確定有罪、緩起訴處分及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者。
2.再犯經過時間係指自緩起訴期間起日至偵查案件新收分案日之時間。
資料來源:法務部。
(三)依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來施用毒品罪被告緩起訴處分將可接受戒癮治療外之處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1月15日修正,第24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徵詢醫療機構之意見;必要時,並得徵詢其他相關機關(構)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之緩起訴處分,其適用戒癮治療之種類、實施對象、內容、方式、執行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法務部表示,為此已邀集衛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擬研修「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俟完成修正程序施行後,將可增加緩起訴處分所附處遇條件之多元性,包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俾使戒癮資源有效運用。
綜上,我國對於毒品施用者以病犯身分視之,強調「治療勝於懲罰」、「醫療先於司法」,惟108年度各地方檢察署對施用毒品罪被告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比率僅17.74%,與該年度預期目標18.5%仍有差距,允宜研謀提升;另依據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來將放寬緩起訴處分所附處遇條件,法務部允宜於兼顧毒癮者戒癮治療需求及治安維護考量下,儘速與衛生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協調規劃多元處遇方案,並完備相關法制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