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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0、各矯正機關於108年度起陸續增補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惟現行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易衍生糾紛,且人員恐難久任,尚待研謀對策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法務部所屬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110年度矯正署及所屬於「矯正業務-辦理矯正、醫療及訓練業務」計畫項下之「一般事務費」科目編列1億1,611萬元,為辦理心理、社會專業處遇人員等相關經費,較109年度增加3,893萬1千元(增幅50.44%)。矯正署110年度預計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170名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較109年度增加57名,補充該等人力雖有其必要,惟以勞務承攬辦理易衍生管理爭議,且恐影響該等專業人力對於個案輔導經驗之累積,謹說明如下:

(一)108年度起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110年預計達170人

1.辦理依據:本院前於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略以:「請法務部於本會期結束前研擬充實編制內心理師及社工師員額之具體方案。」另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案號58-3-1決議:「增置臨床心理師及社工師等專業人員。」

2.規劃過程:行政院於106年3月22日「研商法務部提獄政革新專案報告會議」決議:「有關心理師、社工師等人力,請人事行政總處、法務部研擬是否可採聘用,或結合外部醫療、社福團體、地方政府採支援或輪調方式辦理之可行性。」嗣經矯正署評估規劃,以專業人力與收容人數比例1:300為目標,須增補335名(包含165名心理師及170名社工師)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

3.辦理情形:108年度起編列業務費以委外方式辦理,均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108年度進用66人、109年度進用113人,110年度預計進用170人。

(二)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之心理及社工專業處遇人員易衍生爭端,且自然人承攬之比率逾半,與「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難謂相符

法務部自108年度起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原契約或規劃案中,部分條款涉及「假承攬真僱傭」情事,衍生實務運作亂象乙節,業經監察院109年7月糾正在案。參據勞動部105年2月4日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3點規定:「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如非必要,應儘量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如因業務需要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關係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比照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勞務承攬契約外,並應審查該得標之自然人是否確已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自然人屬不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應提出履約期間參加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之商業保險相關證明文件。…。」據矯正署統計資料,108年度進用心理師及社工人員計66人,其中19人為自然人承攬(占比28.8%),109年度進用心理師及社工人員計113人,其中58人為自然人承攬(占比51.3%)。洽據矯正署表示,因符合投標資格廠商或相關公會之人力資源有限,且部分矯正機關位處偏遠,影響投標意願,故尚難避免與自然人成立勞務承攬契約。按自然人承攬雖非法所不許,惟其勞動權益保障欠佳,易滋生諸多爭議,又109年度矯正機關所進用之心理師及社工人員中,自然人承攬比率已超逾半數,嗣110年度賡續增補相關人力,允宜妥依「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辦理。

表1 矯正署各矯正機關心理師及社工師等專業輔導人力概況 單位:人

職稱

進用方式

105年底

106年底

107年底

108年底

109年8月底

臨床心理師

正式編制

43

43

43

43

43

約聘僱

0

0

0

0

14

機構承攬

0

0

0

21

34

自然人承攬

0

0

0

6

32

社會工作師(員)

正式編制

38

38

38

38

38

約聘僱

0

0

0

0

5

機構承攬

0

0

0

26

21

自然人承攬

0

0

0

13

26

合計

8

81

81

147

213

資料來源:法務部矯正署。

(三)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心理及社工專業處遇人員,矯正機關對其無指揮監督之權,亦面臨該等人員難以穩定久任之困境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矯正署所屬各監所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因勞權保障欠周,影響專業人員續任意願,不利專業人員熟悉收容人之特殊需求,及建立個案專業關係;另因雇主非矯正機關,其人員管理與專業處遇督導權責尚難釐清,亦不利於提供專業服務,連帶影響服務對象之權益。」依矯正署統計資料,108年度各矯正機關進用之心理師及社工人員分別為27人及39人,於109年留任者分別為16人及19人,平均留任比率僅約53.03%。此外,洽據矯正署表示,目前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亦面臨多項困境,如:該等人員執行業務不可涉及公權力,且矯正機關對其無指揮監督之權,影響業務執行廣度,該等人員亦難以累積經驗發展專業處遇模式,又自然人承攬與機構承攬之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不一,致勞動權益糾紛頻仍等。為解決前揭事項,矯正署現依「分類分階」原則,擬分三階段逐步調整心理及社工人力之進用方式及規劃補充預算員額。

綜上,監獄行刑法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施行,該法規定矯正機關對收容人應實施「個別處遇計畫」,故各矯正機關須充實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以規劃收容人可行有效之處遇方案,提升教化成效,惟自108年度起增補之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主要係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且自然人承攬之比率偏高,惟矯正機關對渠等無指揮監督之權,且該等人力運用亦有諸多限制或易生糾紛,勞務承攬恐非長久之計,允宜妥為研議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