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高等檢察署及分署、各地方檢察署等28個檢察機關於「檢察業務」業務計畫合計編列15億1,624萬2千元,係督導及實施犯罪偵查、提起公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業務所需經費。近年政府修訂刑法等法令,提高電信詐欺案件之罪刑,惟該等案件之新收案件及犯罪人數仍高,遏止犯罪成效恐有限。經查:
(一)99年電信詐欺恐嚇納入民生犯罪,近年政府已陸續推動相關法令修正事宜
法務部為加強查緝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之犯罪行為,免除因犯罪行為造成民眾食衣住行之恐慌,確保民眾安居樂業等,於94年4月訂定「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嗣後隨社會變遷快速,衍生新型態犯罪,鑑於以網路為詐欺工具之手法漸多,法務部於99年修訂前揭實施計畫,將網路電話簡訊詐欺恐嚇(即電信詐欺恐嚇)納入民生犯罪之範圍。為有效打擊民生犯罪,現行實施計畫第4點明訂由地方檢察署成立查緝網路、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統一督導、調度辦理全部民生犯罪案件,以求統合檢察機關力量,迅速偵辦是類犯罪,並協商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機關團體,設置單一聯絡窗口,進行橫向聯繫。
政府為防制電信詐欺相關犯罪,近年修訂相關之法令包含:103年6月修正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對於惡性重大之詐欺類型加重處罰;105年7月施行刑法沒收新制,擴大刑事沒收追討之範圍,以終局剝奪犯罪不法利得;106年4月及107年1月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具有牟利性質之詐欺集團得適用該條例嚴懲;106年6月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增訂處罰車手及擴大沒收條款。
(二)近年電信詐欺新收案件及偵查終結人數大幅增長,且以加重詐欺罪起訴之比率亦大幅攀升
揆102年度至108年度地方檢察署辦理電信詐欺恐嚇案件情形(詳表1),偵查新收案件數自102年度之6,995件逐年攀升至107年度之3萬5,100件,108年度略降為3萬4,945萬件,7年間增加2萬7,950件(增幅399.57%),其中屬網路詐欺之比率介於16.1%至26.3%之間;另偵查終結人數自102年度之1萬6,605人逐年增為108年度之6萬0,585人,增加4萬3,980人(增幅264.86%),法院執行裁判確定人數自102年度之5,551人增為108年度之1萬2,249人,增加6,698人(增幅120.66%),均呈大幅增長趨勢。
又108年度電信詐欺恐嚇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人數為2萬1,524人,起訴之主要罪名依序分別係加重詐欺罪7,386人(占34.31%)、普通詐欺罪5,386人(占25.02%)、組織犯罪條例5,347人(占24.4%),洗錢防制法2,972人(占13.81%)。103年度以前電信詐欺恐嚇案件8成以上均以普通詐欺罪起訴,近來陸續修正相關法令後,該等案件以加重詐欺罪起訴之比率大幅攀升,且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起訴之比率亦漸增。
表1 102年度至109年8月各地方檢察署辦理電信詐欺恐嚇案件統計表
單位:人;件;%
年度
偵查新收件數
網路詐欺比率
地檢署偵查終結人數
法院執行裁判確定人數
定罪率
102
6,995
24.1
16,605
5,551
93.7
103
8,287
26.3
17,073
5,373
94.4
104
10,981
23.9
20,988
5,331
94.4
105
18,152
21.0
33,472
6,206
92.8
106
27,182
16.5
46,758
10,235
94.7
107
35,100
16.1
57,873
12,328
94.6
108
34,945
19.0
60,585
12,249
93.0
109年1-8月
30,755
17.6
49,818
9,833
93.2
資料來源:法務部
(三)以往電信詐欺之犯罪類型以單純提供人頭帳戶為多,近年單純車手人數明顯增加
檢視102年度至108年度地方檢察署偵辦電信詐欺恐嚇案件偵查終結起訴情形(詳表2),犯罪類型於107年度以前均以單純提供人頭帳戶者為多,至108年度單純提供人頭帳戶之起訴人數略有下降,以一般電信詐欺者為多。又犯罪類型屬單純車手者,由102年度之474人增至108年度之5,876人,增幅超逾10倍,最為顯著。車手係配合詐騙集團指示於銀行自動櫃員機操作提領現金或赴指定地點領取被害人交付之款項,再將取得現金交付詐騙集團成員,並從中獲取一定成數之報酬。詐騙集團多以工作輕鬆享有高額報酬吸引民眾成為車手,為避免民眾受騙上當,或因對於罪刑認知不足而淪為詐欺共犯,實有加強宣導之必要。
表2 102年度至109年8月各地方檢察署偵辦電信詐欺恐嚇案件偵查終結起訴情形表 單位:人
年度
合計
單純車手
單純提供人頭帳戶
一般電信詐欺
102
6,788
474
2,984
3,330
103
6,617
554
3,146
2,917
104
7,917
581
3,974
3,362
105
13,205
1,112
7,420
4,673
106
17,522
2,281
9,634
5,607
107
20,423
3,854
9,674
6,895
108
21,524
5,876
7,388
8,260
109年1-8月
14,859
4,415
4,965
5,479
說 明:單純車手係詐騙集團中負責領取被害人交付款項者;單純提供人頭帳戶:為提供帳戶或手機門號給詐騙集團作為犯罪工具,無論自願或被騙提供均屬之,而未參與其他犯罪階段者;非屬以上兩者,皆列入一般電信詐欺。
資料來源:法務部。
綜上,近年電信詐欺案件頻仍,且因通訊科技及金融服務蓬勃發展,詐騙手法及型態不斷翻新,嚴重侵害人民財產安全,且損及國家形象,政府為加強打擊電信詐欺恐嚇案件,已陸續完成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文之修正,惟近年各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偵查新收案件及偵查終結人數仍高,亟待持續與各部會合作加強執法,並賡續辦理預防犯罪宣導措施,強化民眾法治觀念及提升反詐騙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