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110年度於「駐外機構業務」業務計畫編列31億3,965萬9千元,用以辦理各項駐外業務,發揮整體外交功能,其中為能在國人旅外遭遇緊急危難時給予必要之協助,除於「駐外使領單位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編列協助遭遇天災、事變、戰爭、內亂等不可抗力事件之旅外國人返國或返回居所必要之經費246萬3千元外,並針對符合相關要件者給予急難救助借款,然近年該類借款案件之追償作業程序迭有疏漏。經查:
(一)截至109年7月底止,未清償之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借款共3萬8千餘美元
外交部於84年度訂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明確規範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機構)提供旅外國人遭遇緊急困難(以下簡稱急難)之協助範圍及方式,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其中有關駐外機構如何協助遭遇急難旅外國人獲得財務濟助方面,依該要點第8點規定,可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保險公司轉帳至駐外機構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後,再由駐外機構轉致當事人;或可請當事人之親友、雇主、保險公司先向外交部繳付款項,經外交部轉請駐外機構將等額款項轉致當事人。惟若旅外國人遭遇急難,駐外機構經確認當事人無法立即於短時間內依前開要點第8點方式獲得財務濟助,且有迫切返國需要者,依該要點第9點規定,駐外機構得代購最經濟之返國機票,及提供當事人於候機返國期間不逾500美元(或等值當地幣)之基本生活費用借款,並應請當事人先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同意於立約日次日起60日內主動將借款(含機票款)歸還外交部。
據外交部統計資料,截至109年7月底止,前揭急難救助借款未獲清償者計70筆,未清償金額為3萬8,567美元,其中借款時間逾1年者共59筆、3萬4,853美元,餘未滿1年者則為11筆、3,715美元;借款已逾1年仍未清償之筆數及金額分別占整體未清償借款之84.29%及90.37%(詳表1)。
表1 外交部截至109年7月底止未清償之急難救助借款概況表
單位:筆;美元;%
區域
合計
1年以上
1年以內
筆數
未清償金額
筆數
占比
未清償金額
占比
筆數
未清償金額
亞太地區
50
23,219.05
44
88.00
21,968.85
94.62
6
1,250.20
歐洲地區
11
6,958.50
9
81.82
5,993.98
86.14
2
964.52
北美地區
0
0
0
-
0
-
0
0
亞非地區
5
3,449.62
2
40.00
1,949.62
56.52
3
1,500.00
拉美地區
4
4,940.12
4
100.00
4,940.12
100.00
0
0
合計
70
38,567.29
59
84.29
34,852.57
90.37
11
3,714.72
資料來源:外交部。
(二)近年來外交部對於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借款案件之追償作業程序迭有疏漏,允待檢討改善
基於駐外機構依上開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提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借款屆期或有可能未獲得清償,同要點第11點爰規定以,未獲清償之借款需由外交部負責依法追償,且對該等依法追償之債務,應造冊列管並持續依法積極催收。為建立追償之統一辦理機制,該部另訂定「外交部辦理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借款追償作業程序」,其中,相關應註銷或繼續追償之程序規定於該作業程序第3點:「清償期(立約日次日起60日)屆至仍未獲清償時,主辦單位(主管地域司)應依下列情形辦理註銷或繼續追償:(一)借款人行蹤不明,或有其他事由足認顯難追償者,主辦單位應檢具相關書面資料送領務局報審計機關辦理註銷事宜及副知本部主計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並上網登錄辦理日期。(二)書面通知一週後仍未獲清償,主辦單位應洽條法司協助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上網登錄辦理日期。」
然經審計部於查核外交部108年度財務收支及決算時發現,該部對於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借款案件之追償作業程序迭有疏漏之處,包括駐日本代表處、駐胡志明代表處及駐英國代表處於108年間辦理旅外國人急難救助案,與借款人簽訂急難救助借貸契約書,間有部分急難救助案件相關地域司未依上開急難救助款追償作業程序規定期限及時通知借款人歸還借款,該等急難救助款項截至109年4月8日止迄未獲清償。另駐印尼代表處於108年9月27日辦理14名巴淡島電信詐騙案涉案國人遣返回臺急難救助案,均經簽訂急難救助款借貸契約書(計借款2,143美元),然亞太司並未依規定將相關辦理情形登錄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行政管理資訊網。
綜上,外交部就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借款之追償既已訂定相關追償作業程序,允宜督促所屬相關單位依追償程序規定期限積極辦理追償作業,對於屆期未獲清償者,落實執行後續相關債權保全措施,並確實依規定登錄相關追償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