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文物基金110年度預算案「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編列6,061萬5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210萬元,增加5,851萬5千元(增幅2,786.43%);另「行銷及業務費用-服務費用-租金與利息-房租」編列701萬元,較109年度無列數增加701萬元。經查:
(一)辦理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委託經營管理案,引進民間專業行銷經營團隊,進而提升故宮文物基金經營績效
1.故宮文物基金於故宮北部及南部院區設立之博物館商店及 「故宮精品」網路商城,銷售該基金所開發商品、機關授權商品(包括品牌授權商品及出版授權商品)及其他由機關審定之商品,除精緻、巧思與知識,其有別於一般之工藝品外,係具知識傳遞與美學文化傳播重要內容者,亦是博物館知識與文化體驗之延伸。
2.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委託服務案係屬勞務採購,為確保各項開發商品及機關授權商品之權益及服務品質,故宮文物基金要求得標廠商需具經營網路商城或商店相關實績,以及需提出創意行銷經營策略,而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決標原則準用最有利標,於評選優勝廠商後,再與優勝廠商辦理議約決標。109年度以前舊契約係採固定營業目標(營業額),鑑於舊契約廠商面臨經營環境發生重大改變(例如疫情或辦理整修工程)時,採固定營業目標之規定,將使廠商遇於無法抗力下未能達成所定營業目標困境;為健全博物館商店經營環境,將110年度採購案之新契約調整為浮動營業目標,故宮文物基金委託經營博物館商店新舊制所收取收入及支應之成本及費用情形詳表1。
表1 故宮文物基金委託經營博物館商店新舊制差異比較表
項目
110年新契約(第1期110/1/1-110/12/31)
109年舊契約(第2期107/8/5-108/8/4)
營業目標(營業額)
實體商店依參觀人數訂定浮動營業目標;網路商城依得標廠商所訂營業目標,編列於「業務收入-銷貨收入」366,800千元。
採固定營業目標金額,編列於「業務收入-銷貨收入」。
結算金額:597,604千元(未稅)
代銷經營支出(A)
無編列
營業額之25%,編列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
結算金額:149,252千元(未稅)
本科目另編有給予廠商之管理酬金。
專業服務費(B)
決標之採購金額即契約金額(契約為期3年,每年1期)分期編列於「行銷費用-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59,780千元。
無編列
廠商經營人事、行銷、管理費用(甲)
為(B)契約金額之明細項目
由代銷經營支出支付
結算金額:68,634千元
廠商經營場地設備租金、水電費、清潔費等分攤費用及護理人員費用(乙)
(說明)
非契約執行項目,編列於「行銷費用-租金與利息-房租」7,010千元、「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水電費」2,270千元、「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19,093千元。
由代銷經營支出支付
結算金額:28,941千元
「業務外收入」編列情形
無編列
(A)-(甲)-(乙) +業務外收益及費損568千元-所得稅10,449千元=盈餘
結算金額:41,796千元
說 明:房租項目將入公務預算歲入項。
資料來源: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提供。
(二)各項分攤費用鉅增,允宜注意分攤合理性並加強各項成本及費用管控,俾提升經營績效
故宮文物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管理及總務費用-服務費用-一般服務費」編列2,036萬9千元,較109年度預算數1,084萬6千元,增加952萬3千元(增幅87.8%),上揭分攤費用鉅增,係因故宮文物基金改變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計算方式而產生,即將應歸入博物館商店經營之相關成本列為該基金費用,而相應減編公務預算有關經費,允宜注意分攤合理性並加強各項成本及費用之管控,俾提升經營績效。
綜上,故宮文物基金經營博物館商店暨網路商城,引進民間專業行銷經營團隊,延伸博物館基本功能,並創造教育、休閒、文化、觀光之多元體驗,惟因改變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之計算方式而產生分攤清潔維護費用、場地租金、水電等相關費用鉅增,允宜注意經費分攤之合理性並加強各項成本及費用之管控,俾提升經營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