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證券期貨局編列30場次投資人理財教育宣導系列講座經費90萬元及辦理公開公司財務業務管理、上市(櫃)、募資案件審查等資料建檔掃描及回溯編目費用542萬2千元,計632萬2千元。經查:
(一)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公司家數及占比趨重
政府自97年開放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凡登記註冊於外國,未在外國交易所掛牌,股票以我國為主板上市櫃市場者為第一上市櫃公司,該等公司多屬控股公司型態。據金管會資料,以99年為基期,外國企業第一上市櫃公司家數分別自99年上市4家成長為109年8月底上市78家、99年上櫃1家成長為109年8月底33家,99年占全體上市公司0.52%成長為109年8月底8.25%,99年占全體上櫃公司0.18%成長為109年8月底4.25%(詳表1)。
表1 外國企業第一上市櫃家數情形 單位:家
類型\年度
99年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
104年
上市公司
外國企業第一上市公司A
4
16
26
36
41
50
全體上市公司B
758
790
809
838
854
874
占比% A/B
0.52%
2.02%
3.21%
4.30%
4.80%
5.72%
上櫃公司
外國企業第一上櫃公司C
1
12
17
20
27
31
全體上櫃公司D
564
607
638
658
685
712
占比% C/D
0.18%
1.98%
2.66%
3.04%
3.94%
4.35%
類型\年度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8月
上市公司
外國企業第一上市公司A
59
69
73
75
78
全體上市公司B
892
907
928
942
946
占比% A/B
6.61%
7.61%
7.87%
7.96%
8.25%
上櫃公司
外國企業第一上櫃公司C
34
33
34
35
33
全體上櫃公司D
732
744
766
775
776
占比% C/D
4.64%
4.44%
4.44%
4.52%
4.25%
資料來源:金管會。
(二)主要營運地及註冊地位於國外,資訊掌握及不法訴追相形不易
該類型公司主要營運地及註冊地皆位於國外,當地國政策、法令、產業脈動及企業個別經營狀況,資訊相對於本國企業更難以掌握;如有損及我國投資人情事,涉及跨國求償、保全程序、事實舉證、當地國法律規範、司法協助、互助協議,均將成訴追過程與結果之重要影響因素,具一定困難度,優化監理機制有其必要性。
(三)監理機制及擬議優化措施
茲就金管會資料彙列如下:
1.倚重專家職能:掛牌前由會計師、承銷商及律師為必要實地查核,以協助瞭解海外營運情形,並評估風險;掛牌後,須在我國設置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臺籍獨立董事,並每年在我國舉辦1次法人說明會,另由承銷商於掛牌後2年內持續協助公司法律遵循、辦理募資案件須檢附律師審閱註冊地及營運地法律對股東權益影響之意見書、國內簽證會計師查核財報出具不分擔責任之意見及於上市後2年內出具內控專案審查報告,另證券交易所109年8月研議增加會計師函證頻率及強化與會計師訪談頻率。
2.周邊單位監理機制: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對該等公司進行財報實審及內控查核之頻率較本國上市櫃公司高。必要時可要求外國公司配合該二單位指定之專家執行境外查核,如涉及重大損及股東權益或違法情事,由投保中心提起訴訟代位求償(舉例而言,據投保中心網頁,因美國某研究機構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情事,使投資人受有損害,該中心於103年5月受理該機構涉及之某外國企業投資人求償登記,並於104年3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勝訴,其間該案亦由證交所赴該企業實際營運地查核)。另證券交易所109年8月研議擴增外部企業信用資訊之蒐集管道,及拜訪公司主要營運據點,並邀集承銷商及會計師事務所研商強化監理措施。
3.資訊公開:為提升投資人風險意識,公開資訊觀測站設有財務重點專區,列有9項警示指標,另證券交易所109年8月研議增加預警性指標。
綜上,外國企業第一上市櫃公司家數及占比趨增,惟該等公司主要營運地及註冊地位居國外,資訊掌握及不法訴追相形不易,允宜綜就歷來該類企業涉及不法事件情節,強化財業務資訊公開及監理機制,並對投資人妥為宣導運用財務重點專區及公開資訊,俾提升資本市場信度及監理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