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基金110年度預算案「二、施政重點」-「(四)建構及活絡多元籌、投資市場,協助中小企業與新創重點產業取得資金」項下列有「5.持續積極強化我國公司治理及企業社會責任等相關措施,以提升我國資本市場競爭力。」、「(五)維護金融市場紀律與穩定,優化金融監理」項下列有「推動銀行業建立誠信經營之文化,透過董事會及高階經營者之重視,強化公司治理與薪酬制度,由上而下型塑良好價值觀與行為。」經查:
(一)推動金融業及上市上櫃公司建立檢舉者管道及其保護制度措施
詢據金管會推動措施如下:
1.金融業:已分別修正金控業、銀行業、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保險業各業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範其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提供檢舉人身分保密、禁止不利人事措施、利益衝突迴避等揭弊保護措施。
2.上市上櫃公司:於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鼓勵設置檢舉管道,建立檢舉人保護制度,對檢舉人提供之檔案予以加密保護,妥適限制存取權限,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另於公司治理評鑑中,將公司是否訂定及於網站揭露公司內、外部人員對於不合法、不道德行為之檢舉制度列為評鑑標準。
(二)我國欠缺全面性保護法案,致民眾向主管機關檢舉之意願較低
前項述及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位階非屬法令,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為綜合計分機制,恐難針對檢舉者踐行嚴謹之保護措施。查美國內部揭弊者保護法、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英國公益通報法、澳洲不正行為通報者保護法、紐西蘭通報者保護法及韓國腐敗防止法等,已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彰顯其國家對於廉能政府之重視;對照我國現狀,行政院函送之「揭弊者保護法」屆期不續審,本院委員提案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及「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等則仍待審查。
綜上,上市櫃企業及金融業弊案發生,往往造成企業信譽及投資人同蒙損失,我國雖金融業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公司治理評鑑等規範將檢舉者制度納入,惟其中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並非法令,公司治理評鑑為綜合評分制,其影響力不若法制化給予檢舉者之權益保護,爰金管會宜配合法案推動進程再予檢討,進一步警惕國內企業落實公司治理,踐行社會責任與建立誠信經營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