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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七、不法案件檢舉機制誘因偏低,核發獎金甚微,限縮舉發效果,允宜持續改進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金融監督管理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金融監督管理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金管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推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計畫」項下編列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及「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規定,對因檢舉而查獲金融違法案件之檢舉人給予獎勵所需費用108萬4千元,包括銀行局20萬元、證期局78萬4千元及保險局10萬元,與109年度預算數相同。經查:

(一)不法案件檢舉機制誘因相對偏低

我國金融業雖建置揭弊者制度,然以美國檢舉獎金而言,吹哨者獎金曾有單筆美金3千萬元之案例,對照我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規定,檢舉金融違法案件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最高40萬元,「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每件核發檢舉人獎金最高36萬元,檢舉獎金偏低,欠缺誘因。

(二)近年度核發檢舉獎金極微,甚至有未核發情事

證期局106年度至109年度(8月底止)分別核發檢舉獎金25萬5千元、5萬元、10萬5千元及15萬5千元,係民眾檢舉販售未上市股票及非法經營期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等案件,發放數均未達30萬元,金額甚微;另銀行局與保險局則未發放檢舉獎金。

綜上,金管會訂有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規範,惟每件舉發獎金相對他國獎金案例偏低,揭弊者檢舉後如有工作權益與人身安全之憂,復又無對等獎金,則重大不法案件檢舉將欠缺誘因,限縮舉發效果,恐無法收即時遏止與警戒等維護金融秩序之效,允宜持續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