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菸酒公司為有效活化資產,推動「臺北啤酒工場土地開發暨興建企業總部投資計畫」,採取開發及保存併行方式營運,110年度預算案於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專案計畫項下編列房屋及建築10萬元,係辦理現場廢棄管線調查所需經費。經查:
(一)台北啤酒工場土地開發及興建企業總部投資計畫總額22.76億餘元,預計辦理期程6年
該投資計畫以「啤酒文化園區」為構想,並結合周邊現有資源串連鄰近地區帶動,新開發區以該公司企業總部辦公室之群體及鄰近區域辦公室與商業使用,並保存活化歷史建築及古蹟再利用,以「啤酒產業文化活保存」為土地規劃之核心價值,規劃為「啤酒博物館」,維持少量生產,提供多元活動,強化產業文創觀光潛力,依規劃內容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招商,並由投資團隊進行企業總部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原計畫業奉財政部107 年6 月4 日同意辦理,惟因都市計畫協議書及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尚須協商等因素,爰辦理計畫修正,已奉該部108 年8 月16 日台財庫字第10803699770 號函同意,投資總額22.76億餘元維持不變,修正計畫期間為108年至113年,共計6年,預計現值報酬率為9.88%,折現投資收回年限為營運後第17.47 年;預計於111至113年度分別編列0.04億元、0.35億元及22.37億元。
(二)該投資計畫有關古蹟修復經費來源等相關事宜尚未能與臺北市政府達成協議,允宜積極進行協商事宜,俾利投資計畫推動
依據臺灣菸酒公司表示,該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第713次會議及內政部都委會第931次會議審議通過,且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案亦經108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第121次文資審議審查通過,目前已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及文化資產修復及再利用法定程序在案;然臺北市府並未依106年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內容及經都委會審定之主要與細部計畫內容簽署協議書,且該府自108年起多次提出將臺北啤酒工場東側古蹟及歷史建築座落土地變更為「文教區」,以供臺北科技大學使用之方案,而與內政部都委會與臺北市都委會審定之變更計畫及該府文資審議通過之產業活保存修復再利用計畫未符,臺灣菸酒公司於108年至109年間多次函請臺北市府依106年審議通過之內容進行協商(詳表1),然該府於109年5月13日函復略以:將俟中央確認方案後,再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致台北啤酒工場開發計畫進度停滯。
表1 臺北啤酒工場活化案與臺北市政府近期研議討論項目內容簡表
討論項目
內容
古蹟修復經費來源
該計畫原預計將增額容積價金收入,專款專用運用於該計畫古蹟、歷史建築及捐贈予臺北市政府貯酒大樓之修復及活保存所需相關經費。惟臺北市政府要求,該計畫依「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其增額容積價金收入納入臺北市文化設施發展基金,將無法專款專用,後續經管古蹟與歷史建築管理維護及修繕應由臺灣菸酒公司自行負擔。
辦理委託經營方式
依臺北市政府「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委託經營管理應以公開競標或公開甄選方式為之,無法逕予指定委許予臺灣菸酒公司經營,如由海尼根、金車柏克金啤酒等競品之廠商承攬進駐,將嚴重衝擊活化保存台北啤酒工場之文資現況。
古蹟是否修繕完竣後捐贈
在公園用地古蹟建置委託貴公司經營之前提下,原提送計畫書內載明為修復完竣後捐贈,惟因前述增額容積價金收入無法運用,及經營權無法直接委託貴公司,臺灣菸酒公司建議以現況捐贈公園用地之古蹟歷史建築。
資料來源:臺灣菸酒公司提供資料。
綜上,臺灣菸酒公司為充分利用臺北啤酒工場基地,規劃興建企業總部、啤酒博物館及引進民間資金發展文創基地,囿於與臺北市政府多次協商仍未獲共識,勢必影響後續推動進度,允宜賡續積極與臺北市政府溝通協調可行性方案,俾利投資計畫順利推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