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110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項下,以1.2個月薪給標準編列績效獎金5億9,148萬9千元。為激勵公營事業員工工作績效,政府爰建立包含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之經營績效獎金制度,惟該行近年度績效獎金均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謹說明如下:
(一)績效獎金核發最高限為2.4個月
依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營績效獎金內涵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考核獎金」依每年工作考成(核)結果發給,「績效獎金」則須有盈餘,始得發給。次據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績效獎金之計算以1.2個月薪給為基準,依盈餘達成程度核發:(1)總盈餘達法定盈餘者為1.2個月;(2)未達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按達成比率核發;(3)超過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加計每級0.4個月(依超逾法定盈餘標準程度而定,共3級,最高至1.2個月);故最高限為2.4個月。
(二)近年度績效獎金發放月數高於預算,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
據臺灣土地銀行提供資料,105年度至110年度皆以1.2個月編列績效獎金預算,惟105年度至108年度實際卻均以2.4個月發放(詳表1),發放月數均高於預算,屢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與實際情況存有差異。
表1 臺灣土地銀行近年度績效獎金發放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月
年度
績效獎金
月數
金額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105
1.2
2.4
522,907
937,052
106
1.2
2.4
530,583
929,644
107
1.2
2.4
535,862
958,731
108
1.2
2.4
567,059
988,207
109
1.2
-
576,776
-
110
1.2
-
591,489
-
資料來源:臺灣土地銀行。
綜上,臺灣土地銀行近年度績效獎金發放月數皆高於預算,屢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惟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成本費用須依實際需求編列,允宜確實檢討核列,俾利本院審議,並落實預算管控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