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林務局110年度於「林業發展-森林保護與林地管理」計畫項下編列2億4,111萬7千元,包含業務費661萬7千元及獎補助費2億3,450萬元辦理「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110-113年)」。經查:
(一)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110-113年)預計收回106年前已申請租地收回面積,每年預計收回1,831.6公頃,為以往平均收回面積之2.66倍,相關人力允宜妥善配置
政府早年為將國有林地造林綠化,推行租地造林,透由民間力量維護森林資源,惟因林木生產週期長,短期難有收益,且國產木材價格低迷,為儘速獲益,部分林農改植轉作檳榔、果樹及茶樹等高經濟價值作物,肇致林地違規利用情形頻繁。然因近年氣候變遷使森林國土保安議題逐漸受重視,爰林務局自92年度起擬訂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相關計畫及辦法,鼓勵承租人主動將租地交回該局經營管理,並給付承租人地上物補償金,按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其收回範圍及修先順序為:1.土石流潛勢地區;2.水庫集水區;3.河川區兩側;4.生態保護區;5.保安林;6.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森林法第10條規定限制採伐地區,惟因相關案件數過多,倘持續受理申請,恐超出政府經費負擔上限,故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自106年起暫停受理。
依據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110-113年)目標,規劃收回106年暫停受理申請前,承租人已提出申請租地補償收回排序中之案件,其待收回面積為7,326.59公頃(92年度至108年度已收回1萬1,701.16公頃,補償金額共38億5,919萬3千元),為加速辦理,將編列專案預算分4年收回,預計所需總經費為25億6,000萬元(每年度約收回1,831.6公頃補償金6億4,000萬元)。
然上開預計各年度收回面積數為過去17年平均收回面積(688.31公頃)之2.66倍,不僅所需經費增加,因各申請案均需經現場調查提交林管處工作推動小組審核通過外,另由林管處指派專人再赴現場核對,故相關人力配置亦須妥為安排,以避免人力過度吃緊而造成計畫進度延遲。
(二)截至109年8月底國有林地及濫墾地分別尚有212.34公頃及7,035.58公頃未收回或補辦清理,允宜加速辦理,以利後續計畫執行,並早日恢復林地生態完整性
據林務局提供之資料,截至109年8月底尚未收回租地面積為7,538.93公頃(詳表1),與計畫預定收回面積(7,326.59公頃)仍有212.34公頃之差距,允宜積極辦理,俾利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110-113年)後續執行。
另為維持林地生態完整性,發揮森林穩定地質及涵養水源等效用,林務局除辦理出租國有林地收回,另持續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針對山區國有林地遭占用情形進行清理。按林務局提供之資料,104年度至109年8月底收回面積達6,251.12公頃,惟除109年度外,其餘年度均有濫墾地新增情形,且截至109年8月底尚有7,035.58公頃濫墾地待收回,允宜加速補辦清理,以有效改善國有林地內濫墾占用情形。
表1 104年度至109年8月底國有林地及濫墾地收回情形
單位:公頃;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國有林出租地
期初面積
8,459.60
8,904.89
9,513.78
9,194.86
8,715.63
7,897.91
新增
882.45
962.45
0
0
0
0
收回
437.16
353.56
318.92
479.23
817.72
357.031
期末面積
8,904.89
9,513.78
9,194.86
8,715.63
7,897.91
7,538.93
收回補償金額
140,304
108,842
104,312
160,550
248,217
107,332
濫墾地
期初面積
13,267.45
11,938.19
10,366.76
9,360.27
8,450.99
7,633.68
新增
3.76
3.31
2.01
6.77
3.40
0
收回
1,333.02
1,574.74
1,008.5
916.05
820.71
598.1期末面積
11,938.19
10,366.76
9,360.27
8,450.99
7,633.68
7,035.58
說 明:109年8月底期末面積未等於期初面積減去收回面積原因,據林務局說明,其差額為承租人放棄收回補償。
資料來源:林務局。
(三)為確保未及辦理收回補償國有林地承租人之生計,林務局允宜加強推廣林下經濟並積極輔導
茲因部分國有林出租造林地未及於106年相關計畫暫停前申請收回,查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計畫(110-113年)說明,未來僅就野生物種或其他必要收回租地造林地,由林務局匡定收回範圍,以林木調查方式辦理專案補償,不再依原計畫受理由民眾申請補償收回,為確保承租人生計,另改以推動林下經濟協助承租人之經濟收益。
依108年4月間訂定之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略以,林業用地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經營森林副產品應符合林下經濟技術規範所列之森林副產物,包含段木香菇與木耳、臺灣金線連及森林蜂產品,其相關種植、採收及經營均須特殊技術,允宜積極輔導,另為增加國有林地承租人多元選擇,林務局及相關機關宜持續研究以開發其他林下經濟作物。
綜上,為恢復林地生態完整性,以永續經營理念進行造林撫育及林相更新,林務局自92年起辦理國有林地出租補償收回,然因案件數過多,106年暫停受理申請,為加速進行已提出申請租地補償收回案件,該局預計於4年內完成補償收回,允宜妥善配置人力,以確保辦理進度不致落後,另宜持續辦理濫墾地補辦清理事宜,俾維持林地生態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