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延續將於109年度屆期之「強化國際合作打擊非法漁業計畫」,漁業署自110年度起辦理「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110年度於「漁業管理-遠洋漁業管理」計畫項下編列5億4,908萬8千元,主要委託辦理遠洋海上觀察與巡護檢查任務及補助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簡稱AIS)等。經查:
(一)允宜依行政院核定函意旨,再審酌對鮪魚公會減船代償金金融成本之補助預算編列情形
依據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及行政院109年8月間核定函,計畫主要內容包含如下:
1.執行期間為110年度至113年度。
2.所需經費為31.39億元(詳表1,行政院未予核定),仍需務實考量各措施效益及執行能量滾動檢討調整。
3.工作項目含強化監控管制偵察作為、持續推動雙邊與多邊之國際合作與國際組織參與、落實推動漁獲可追溯性、境外僱用船員人權保障及防杜人口販運、國人經營外籍漁船(簡稱FOC,亦稱權宜船)管理、船位與漁獲回報監控及遠洋產業結構調整與行銷輔導、補助漁船裝設AIS。
表1 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經費需求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
工作項目
所需經費
辦理事項
強化監控管制偵察作為
2,032,394
1.管理我國遠洋漁業船隊(如協助遠洋鮪釣產業永續經營,支應減船代償金之金融成本等)
2.推動觀察員涵蓋率符合國際標準
3.提升公海及周邊海域登臨檢查執檢率
4.強化國內外港口執檢工作
5.漁船監控整合系統、漁獲資料及國際漁業法政議題蒐集與分析
6.遠洋漁船雙向訊息傳遞及作業安全回報
持續推動雙邊與多邊之國際合作與國際組織參與
389,614
1.參與國際漁業會議、雙邊及多邊諮商
2.國際漁業議題及管理規定彙集分析
3.舉辦漁業及漁工國際會議
4.協助與我漁業密切國家,建構漁業管理能力
落實推動漁獲可追溯性
62,223
1.提升遠洋漁船卸魚資料登錄管理系統功能及維護擴充遠洋漁業動態管理系統等系統
2.擴充及維護遠洋魚貨出口業者管理系統
境外僱用船員人權保障及防杜人口販運
102,185
1.境外僱用船員資料蒐集建檔與僱用審核
2.辦理境外僱用之漁撈工作訪查
3.境外僱用船員仲介評鑑
4.建置境外僱用船員管理系統
5.評估境外僱用船員相關法規與措施
國人經營外籍漁船管理
13,496
1.調查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情形
2.建置FOC漁船管理系統
船位與漁獲回報監控及遠洋產業結構調整與行銷輔導
217,000
1.補助VMS備品及補助船位及漁獲回報通訊費
2.辦理遠洋漁船衛生評鑑及補助漁船裝設連續溫度紀錄器200艘次
補助漁船裝設AIS(及救生衣)2
322,400
1.補助具室內艙間及穩定供應電源能裝設AIS漁船計6,500艘
2.建置整合岸際基地台及衛星AIS船位資訊系統
3.AIS即時船位監控及檢核人力8人
4.補助適合漁民於海上作業期間穿著之救生衣30,000件2
5.辦理AIS補助及推廣工作
合計
3,139,322
說 明:1.表內工作項目及辦理事項標示粗體字表示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較強化國際合作打擊非法漁業計畫新增處。
2.據漁業署說明,補助救生衣部分尚未獲行政院同意辦理,刻正依行政院核復事項辦理中。
資料來源: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核定本。
上開工作項目中針對為協助遠洋鮪釣產業永續經營,支應鮪魚公會減船代償金之金融成本4年度所需經費共為8,851萬5千元,然按行政院核定函說明,並未列有還款計畫及未照計畫實施之處置,恐使該公會還款意願低,且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形同全民負擔該工會成員之營業成本,亦可能產生後續爰引比照效應,允宜再酌。
(二)近年度外籍漁工遭剝削事件頻仍,允宜妥善規劃及積極辦理境外僱用船員人權保障及FOC管理事項
漁業署於105年度至109年度辦理強化國際合作打擊非法漁業計畫,截至109年8月底已完成國內漁業三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及漁業法)修訂,並落實各項漁船作業監控措施及建立外銷水產品可追溯機制,亦持續與國際合作共同打擊非法漁撈作業,另於108年6月27日自歐盟移除黃牌警告,對遠洋漁業永續發展已有成效。
然因近年度我國遠洋漁業對僱用之外籍船員非人道剝削事件頻仍,如109年度發生FOC剝削外籍漁工,監察委員申請調查事件,復參據監察院105年間糾正案文說明略以,104年間高雄籍漁船發生印尼籍船員虐待情事,顯示漁業署對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查核及管理未臻完善情形,肇致外籍員工基本勞動權益受損,損及我國聲譽;後經漁業署進行行政作為變革及法令增修等,該糾正案雖已結案,但仍需持續定期追蹤。
為改善上開情形,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主要新增境外僱用船員人權保障及防杜人口販運與國人經營外籍漁船管理工作事項,檢視108年度漁業統計年報及漁業署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我國僱用外籍(包括中國大陸)船員數(含境外及境內僱用)合共3萬4,778人,登記投資經營FOC船數為276艘;查依美國在台協會109年6月間「美國2020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16項優先要務建議中有7項明確與遠洋漁業及外籍漁工管理相關(詳表2),另查該協會2019年及2018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業已連續提出類此外籍漁工及FOC問題,是以,漁業署允宜妥善規劃相關業務之辦理,並積極執行,俾改善我國遠洋漁業及外籍漁工管理情形。
表2 美國2020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相關優先要務建議
項次
優先要務建議
1.
積極調查涉嫌在遠洋船隊中勞力剝削之FOC或台灣籍漁船,包括停泊在特殊外國停靠區船隻,若情節屬實,應對高級船員及船主予以起訴。
2.
制定並執行政策,以加速執行海上勞力剝削案件調查,並減少可疑航班。
3.
在靠港船隻及海上漁船進行檢驗期間,全面執行並以被害人為中心訪談,以加強鑑別外籍船員勞力剝削指標。
4.
提供海事檢查機構充分培訓,使其具備能力鑑別被害人身分、進行適當轉介,並瞭解執法通報程序。
5.
要求遠洋船隊採用標準國際船舶無線電呼號,並規定所有FOC及台灣籍漁船均須於單一標準化資料庫系統註冊漁船名稱、許可證、授權作業區域以及外籍移工船員名單,藉此分配更多資源並簡化海事檢查流程。
6.
清楚界定監管FOC及台灣籍漁船部會之間的角色和權責,並提升各部會的協調合作。
7.
對FOC或台灣籍漁船移工船員,加強宣傳外籍勞工人口販運求助熱線電話。
資料來源:摘錄自美國2020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
綜上,為使我國遠洋漁業永續發展,漁業署110年度起辦理「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惟其中減船代償金之金融成本補助其必要性尚待審慎考量;另依美國在台協會美國2020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顯示我對遠洋漁業及外籍漁工管理仍有改善空間,允宜積極正視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