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署及所屬110年度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9,862萬3千元,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經查:
(一)消防人員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惟濫(誤)用救護仍多
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8年度之111萬8,439次,據消防署說明增加原因係未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加上老年人口增加及子女在外謀職未能在家照護影響,致119勤務量及送醫次數逐年增加。
(二)部分縣市已實施收費制度,惟收費比率仍低,恐無法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
為遏止濫(誤)用救護資源,經查各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及苗栗縣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惟108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101件,占出勤件數比率0.01%,比率偏低,收費金額為13萬6,300元(詳表1)。考量消防救護出勤量仍逐年攀升,恐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消防署允宜加強宣導並研謀對策,以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情形。
綜上,部分縣市政府消防機關針對民眾濫(誤)用救護資源,訂有收費標準,惟收費件數及金額不高,考量消防救護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濫(誤)用救護仍多,消防署及所屬允宜加強宣導,俾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
表1 108年度各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出勤件數、收費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單位:件;%;新臺幣元
各縣市
出勤件數
收費件數
收費件數占比
收費金額
臺北市
117,683
48
0.04
73,800
桃園市
104,643
2
0.00
0
臺中市
128,093
0
0.00
0
高雄市
138,266
46
0.03
56,100
新竹市
19,179
0
0.00
0
嘉義市
14,925
0
0.00
0
新竹縣
20,111
5
0.03
6,400
苗栗縣
22,605
0
0.00
0
屏東縣
43,983
0
0.00
0
花蓮縣
18,728
0
0.00
0
臺南市
96,779
0
0.00
0
合 計
724,995
101
0.01
136,300
說 明:1.桃園市於101年5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北市於101年12月8日起實施收費制度;新竹市於102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高雄市於102年4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中市於103年6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新竹縣於104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嘉義市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苗栗縣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
2.消防署統計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3.桃園市收費件數2件,係未繳款之案件,均已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消防署提供,本報告彙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