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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三、辦理替代役工作,惟列管經費賸餘待收回納庫數比率偏高,允宜加強催收,以減少國庫損失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役政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魏安國

役政署110年度於「役政業務」計畫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編列替代役役男薪給(含獎金)6億1,077萬4千元、服裝7,343萬8千元、主副食費3億1,177萬2千元及負擔替代役役男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884萬5千元、保險(全民健保及團體意外險)1億3,800萬5千元及撫卹2,150萬4千元等經費,合計11億6,433萬8千元。經查:

(一)歷年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列管經費賸餘待收回情形

役政署108年度決算書列示102年度至108年度待收回替代役役男因案、因病停役或退役溢領薪俸、主副食費及年終工作獎金等共計18萬7,890元(詳表1)。

(二)尚未繳庫比率偏高,允宜加強催收相關作為

依內政部債權憑證管理要點第3點規定:「各單位取得債權憑證,其處理程序如下:…(三)各單位應每年調查債務人財產及所得基本資料,經查明債務人有新增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之財產,應簽報聲請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之所得,收繳存入國庫。但法定收繳期限或換發債權憑證期限將屆滿之案件,應視實際需要辦理查詢。」及第5點規定:「各單位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如債權屆滿法定收繳期限、逾行政執行期限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查明管理、催繳程序及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經審計部同意註銷之債權憑證,於會計單位減列帳務後,自國庫保管品專戶領出,隨審計部函文歸檔。」惟查役政署102年度至108年度辦理替代役工作列管經費賸餘待納庫數18萬7,890元,截至109年8月31日止已收回7萬7,428元,待納庫餘額11萬462元,尚未繳庫比率為58.79%,允宜加強催收相關作為。

綜上,役政署辦理替代役工作列管經費賸餘待納庫數,惟尚未繳庫比率偏高,允宜加強催收相關作為。

表1 歷年辦理替代役工作列管經費賸餘代納庫數收繳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元

列管年度

其他應收款

(108年決算數)

截至109年8月31日繳庫數

109年8月31日止繳庫數尚未繳庫數

102

4,314

202

4,112

103

3,898

3,898

0

104

14,931

14,931

0

105

10,683

10,683

0

106

17,540

0

17,540

107

33,963

4,251

29,712

108

102,561

43,463

59,098

合計

187,890

77,428

110,462

資料來源:役政署提供,本報告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