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灌區,利水興農,農委會將原農田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依據農委會透過農地資源盤查成果及套疊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圖層後,屬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區域內共31萬公頃,灌溉服務區域外面積37萬公頃。謹說明如次:
(一)原農田水利會灌區外農地面積共37萬公頃,改制後將以3種方式推動灌溉服務,宜適切規劃辦理
原農田水利會主動變更其事業區域(灌區),係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9條規定略以,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並經由農委會核定始能納入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農委會105年11月間制訂「非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納入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作業程序」,提供農田水利會辦理擴大事業區域標準作業程序,規劃將鄰近農田水利會灌區且灌溉水源及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使用無虞之農地納入灌區,雖該項政策執行2年內即增加4,413公頃農地納入灌區,然按農田水利署提供之資料,截至109年8月底全國可供糧食生產之農地為68萬公頃,其中灌區外面積占比為54.41%。
為利更多農民受惠,使政府投入資源發揮綜效,農委會將農田水利會改制,將原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並期提升農業水資源利用效率,據農田水利署說明,改制後,農田水利署及17個管理處將通盤盤點灌區外適作農地灌溉需求,且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以下列3種方式推動灌溉服務:
1.納入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藉由整體盤查之成果為基礎,各管理處將檢討現有農業水資源分配,並視農民需求與意願,持續推動納入灌區相關工作。
2.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農田水利署刻正擬定灌區外提報工程補助作業要點,提報單位需依據該要點撰擬提案計畫書,且明訂後續維護管理單位與維管計畫(納入補助經費是否核定之重要依據)。
3.補助農民設置管路灌溉設施:依據「推廣管路灌溉設施補助作業要點」補助農民田間管路灌溉設施及蓄水池,農民需提供配合款,補助設施為農民所有,由其自行管理。
其中針對灌溉取、蓄、輸水設施之更新改善方式,因其補助作業要點尚未完成制訂,為利後續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允宜儘速辦理,並宜積極與灌區外農地農民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溝通,以確保相關規範之合用性。
(二)允宜通盤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情形,兼顧公平性及執行績效,審慎規劃相關補助經費之運用
檢視106年度至109年8月底農委會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詳表1),其執行狀況均未達8成,容有改善空間,主要原因可能與灌區外農田水利建設涉及水源工程、農民意願及後續營管費用之負擔(管理營運費用由地方政府、農田水利會或農民自籌支應)有關。
表1 檢視106年度至109年8月底農委會補助灌區外之各項農田水利建設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執行數
執行數占預算數比率
106
300,000
193,140
64.38
107
269,209
192,491
71.50
108
300,000
124,319
41.44
109年8月
288,628
18,840
6.53
資料來源: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提供。
詢據農田水利署說明,改制後灌區內外之農地均將以「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補助,倘依據該標準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每公頃補助6千元至1萬2千元為原則(尚可按灌溉區域變化、操作維護成本與管理需求及基金年度收支短絀數調整),以現有資源恐不足以支應;復依農田水利署說明,已於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110年度至113年度)編列32億元之灌區外工程經費(占計畫總經費比率16%)。為符農民冀望,實現擴大灌區納管政策目標,允宜通盤檢討農業水資源分配,考量農田水利設施執行績效及兼顧公平性,謹慎規劃經費之運用。
(三)為符合農民所需,允宜審慎考量對灌區外灌溉設施管理方式及適時檢討人力配置及妥適調配運用
另因將灌區外農地納管後,對於灌區外農田水利灌溉設施更新改善後續管理人力亦需增加,雖部分灌區外灌溉設施將由農民自行維護管理,然其是否滿足農民需求或可能造成後續管理不當情事等,亦需再行考量。按農田水利署說明,109年度已預定辦理農田水利新進人員聯合統一考試,預計錄取人數為259人,依據108年度農田水利會現有員工人數共有2,825人,後續仍宜對改制後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人力配置進行評估,以妥適調配運用人力。
綜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改制後將灌區外農地納入服務範圍,然因其面積相對較多,為使政府投入資源發揮綜效,於資源有限情形下,允宜審慎規劃相關經費及人力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