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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一、為因應照舊使用土地未來可能發生之租金或徵收補償等情形,允宜預為規劃,以避免造成政府鉅額負擔 日期:109年11月 報告名稱:農業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羅玉姍

依照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及同法第26條規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每年應提撥部分財產處分所得價款,辦理依第11條第1項規定照舊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110年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產交易賸餘34億2,554萬5千元(變賣收入為36億4,782萬元)。謹說明如次:

(一)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照舊使用土地共6,150.55公頃,並以無償使用私人土地2,896.51公頃為最大宗

依據農田水利署針對原農田水利會使用他人土地等研析報告指出,早期為利通水灌溉並維持農田灌溉系統之完整性,臺灣省政府前於42年間頒布函示,各農田水利會自有或使用他人土地之水路照舊使用,後於59年間修正原農田水利會通則明訂:「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層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然因原提供水利設施之私有土地,其照舊使用方式部分係長期無償使用,確不符公平原則亦不合理,故監察院前於88年間調查農委會照舊使用涉有違失等情事,要求進行檢討改善。

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農委會於農田水利法已規範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每年提撥部分財產處分所得價款,辦理照舊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檢視截至109年8月底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照舊使用土地情形(詳表1),面積共有6,150.55公頃,其中辦理承租面積計238.7公頃,無償使用之私有土地面積為2,896.51公頃,占照舊使用土地面積比率47.09%。

表1 截至109年8月底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照舊使用土地概況

單位:公頃

土地類別

農田水利會無償

使用面積

農田水利會承租

使用面積

小計

公有土地

2,617.97

21.01

2,638.98

公營事業土地

397.37

34.23

431.60

私有土地

2,896.51

183.46

3,079.97

合計

5,911.85

238.70

6,150.55

資料來源: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提供。

(二)多數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提撥價購或徵收財源專戶餘額不足以支應預估價購或徵收款,允宜研謀善策因應

按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及價購或徵收財源專戶餘額情形(詳表2),其中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以桃園、石門、彰化、雲林、嘉南、屏東及花蓮為較多,預估價購或徵收所需經費則為桃園、石門及嘉南逾100億元較高,又以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專戶餘額觀之,除新竹及臺中專戶餘額超過所需經費,與七星及瑠公之重建基金(31億926萬7千元及198億7,682萬9千元)亦足以支應外,其餘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現有專戶餘額尚未足夠,且多數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專戶餘額遠低於其預估價購或徵收款(如宜蘭、桃園、石門及嘉南差異比率甚高);復依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10年度財產交易賸餘(已扣除資產帳面價值),雖桃園、石門、雲林及嘉南已相對其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多,然因其預估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較高,允宜審慎評估檢討,預為規劃因應。

表2 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及價購或徵收財源專戶餘額概況   單位:公頃;新臺幣千元

名稱

無償照舊使用私有土地面積

預估價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

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之專戶餘額

財產交易賸餘

宜蘭

55.40

3,324,000

3,125

20,000

北基

2.77

92,448

5,331

-

桃園

192.10

13,197,542

122,872

648,974

石門

556.49

27,579,951

110,529

393,446

新竹

0.05

700

76,520

97,493

苗栗

35.98

226,677

58,285

168,968

臺中

6.47

174,690

371,554

450,765

南投

17.35

4,866,687

85,458

80,000

彰化

127.063,810,765

137,457

45,358

雲林

360.14

5,602,868

93,015

357,584

嘉南

986.13

18,543,629

146,621

394,444

高雄

19.09

3,113,628

290,938

128,672

屏東

306.59

4,132,232

35,213

129,360

台東

82.59

753,396

14,581

79,663

花蓮1

147.24

669,754

0

1,681

七星2

0.22

40,973

0

65,620

瑠公2

0.84

339,841

0

363,517

合計

2,896.51

86,469,781

1,551,499

3,425,545

說 明:1.花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於農委會訂定價購或徵收財源專戶規定後,並未有處分土地,故專戶餘額為0。

2.七星及瑠公農田水利會,其財產處分款係以重置基金方式作為價購或徵收財源,依據該2會108年度資產負債表,七星農田水利會之基金數額為31億926萬7千元,瑠公農田水利會之基金數額為198億7,682萬9千元。

資料來源: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提供。

另依據監察院108年間調查報告,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公務機關)後,該等尚待價購或徵收之私有土地形同全國尚未取得之既成道路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補償等外界關注之議題,又目前提供無償使用或出租之私有土地地主未來亦可能要求有償(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或市價徵收等,倘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提撥不足,取得土地合法使用之累計金額恐隨時間增加鉅額滾動,造成政府龐大負擔。是以,為避免上開情形發生,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除持續依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提撥經費,另農田水利署宜審慎研謀善策因應。

綜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無償照舊使用私人土地達2,896.51公頃,惟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需價購或徵收等情形,允宜持續依農田水利法第26條規定,提撥部分財產所得價款預為準備,另農田水利署及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宜審慎研謀善策妥為規劃,以避免造成政府鉅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