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法自1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後,原農田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為公務機關,並成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依據前述法規需訂定各項子法(詳表1)以供基金實際執行操作業務,該等法規多已發布,尚有部分待完成訂定,惟農田水利各項業務並未因改制前後而有所停頓,為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及農田水利署後續業務辦理,允宜儘速完成各項子法之訂定。謹說明如次:
表1 農田水利法相關子法明細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依據
法規主要內容
完成訂定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4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第13條第4項、第14條第3項及第16條2項
灌溉管理業務之授權項目
X
水利小組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第2項
水利小組之成立、任務、成員組成、小組長產生方式與辦理事項
V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19條第3項
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V
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第10條第4項
主管機關因應緊急狀況拆除、徵用或徵調設施、土地及人工等補償
V
灌溉管理組織設置辦法
第18條第3項
農田水利會之改制及其資產處理、職員工作權益保障相關事項,以設置、健全灌溉管理組織
V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3條第3項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使用、收益及處分
X
政府撥款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計算標準
第24條第2項
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會費補助款、財務困難補助款及加強營運改善補助款等經費標準
V
農田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針對細節性、技術性等事項規範訂定施行細則
V
資料來源:截至109年10月30日前整理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及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允宜審慎規劃並滾動式檢討被占用不動產處理方式,以利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辦理
上開子法,其中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除涉有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非事業用不動產之活化方式(處分及出租)外,另規範被占有不動產之處理原則,檢視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土地被占用情形(詳表2),被占用面積共79.8964公頃(占總持有面積0.31%),以石門、新竹、臺中、屏東、花蓮及瑠公被占用比率相對高。
表2 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108年度土地被占用情形 單位:公頃
名稱
持有
面積
被占用面積
名稱
持有
面積
被占用面積
名稱
持有
面積
被占用面積
宜蘭
1,292.7536
0.2254
臺中
1,413.0239
24.8022
屏東
922.7746
3.3521
北基
70.1720
0.5056
南投
347.0591
0.2731
台東
265.4696
0.0317
桃園
3,293.2400
0.6694
彰化
1,758.8379
13.2348
花蓮
96.8256
5.5725
石門
983.4558
12.9400
雲林
5,340.6617
2.4467
七星
35.9619
0.2613
新竹
255.4255
2.7343
嘉南
7,164.8600
1.9820
瑠公
36.8135
5.6691
苗栗
513.2195
0.3065
高雄
1,339.1415
4.8896
合計
25,129.6957
79.8964
說 明: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說明,上開被占用面積因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務狀況不同,部分基金係以概估方式計算。
資料來源: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提供。
然因被占用土地原為水利設施用地,因都市發展已不具農田灌排功能,部分位於社區住戶前後方,遭住戶占建為房屋無法收回,考量訴請拆屋還地,部分個案可能影響建物結構安全,另個別占用面積狹小亦不敷訴訟成本,爰參考前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及國有財產法等訂定處理方法(向占用人收取補償金並賦予優先購買權,或辦理出租等),惟詢據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說明,因部分被占用土地收回(收取補償金)或辦理出租不易,另抑或受限國有財產法等規範難以處分等情形,又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財務狀況不同,恐無法支應相關訴訟費用,為使改制後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妥善處理占用狀況,允宜審慎評估現有處理方式,會同相關機關協調討論,完善制訂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原則,並以滾動式檢討持續改善被占用情形。
(二)允宜儘速協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人員瞭解改制前後各項制度差異,俾利其後續執行業務
依據原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5條規定:「農田水利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其輔導、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農委會原訂有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除平時之監督輔導外,於每年年度終了後,辦理工務、管理、財務、總務、主計、人事、資訊及輔導等各項業務年度檢查。茲因改制後,農委會應依政府各項規定監督考核各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然因相關制度恐與其改制前有差異之處,詢據農田水利署說明,未來擬將原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轉型財團法人辦理各項教育訓練等業務,惟為利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所屬人員妥適辦理業務,於上開聯合會尚未轉型完成前,仍宜儘速協助瞭解相關規範及注意事項。
綜上,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仍有部分規範尚未完成訂定,其中被占用不動產之處理較為複雜,允宜審慎評估現有處理方式,並與相關機關溝通協調,以妥善制訂處理原則,及滾動式檢討改善被占用情形;另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改制前後各項制度尚有差異,為利後續執行,允宜儘速宣導溝通。
(分機:1922 羅玉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