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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國史館組織定位及業務範疇調整等問題,本院於審查該館107至109年度預算案時皆作成決議,請其檢討,惟迄未定案,為利機關業務穩健推展,允宜賡續積極推動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國史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郁棻

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1條規定:「國史館隸屬於總統府,掌理纂修國史事宜。」另第11條規定:「為加強臺灣史之研究、修纂及重要史料之審訂、彙編,設臺灣文獻館。」復依總統總統文物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以國史館為主管機關。」經查:

(一)民主時代由官方修史似有悖民主潮流,另國史館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國理局業務屬性相近

國史館及其所屬臺灣文獻館依各該機關組織條例規定,分別掌理纂修國史及臺灣史志。然我國已為民主國家,由總統府轄下行政機關主纂修國史,似有悖民主潮流;另檔案管理局於90年11月23日成立(103年1月22日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係因應檔案法公布而成立之全國檔案行政機關,檔案法立法後國史館組織條例配合修正,刪除原條例中徵集史料檔案之規定,僅就現有檔案進行管理應用。另依據褒揚條例第6條規定:「受明令褒揚人,其生平事蹟得宣付國史館……。」執行接受褒揚者之史料徵集業務,該業務實際上與檔案法第14條之接受私人資料捐贈業性質相似。至臺灣文獻館則依其辦事細則進行徵集各地方政府機關(構)擬銷毁檔案,仍有少量徵集檔案業務。可悉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及檔案管理局管理業務屬性相近,允宜研議辦理組織調整作業,以收整合國家資源,事權統一之效。

(二)國史館組織定位及業務範疇調整等問題,本院於審查該館107至109年度預算案時皆作成決議,請其檢討,惟迄未定案

有關國史館組織定位及業務範疇調整等問題,本院於審查該館107至109年度預算案時皆作成決議,請其檢討,惟迄未定案,茲摘述決議內容分述如下:

1.107年度決議:國史館組織法第1條:「國史館隸屬於總統府,掌理纂修國史事宜。」然而我國已為民主國家,由總統府轄下行政機關主導纂修國史實有不當……,蔡英文總統亦於106年6月提及「民主時代不應該有所謂『官史』或『正史』。國史館是大家的國史館。」爰此,國史館應於6個月內檢討國史館之定位及業務,研議織調整或整併方案,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2.108年度決議:查國史館已經基於立法院審查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出部分(關於國史館)通過決議事項(五),提出研議組織調整或整併方案之書面報告。該報告指出民主時代,由政府制定單一史觀之正史、評斷歷史定位,顯然無法具備客觀性或權威性,也無法取信於民……又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3機關同為中央機關,雖有其各自的組織法定職掌,但在實質檔案管理業務上卻有高度重複性。爰此,國史館應持續推動相關組織法之修正,以落實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3機關之整併。

3.109年度決議:國史館…查其業務內容,官方修史已悖於民主潮流,顯不合宜;史料蒐集之業務亦與國發會檔案局高度重疊……爰請國史館應積極與相關部會協調,就其業務及組織調整或整併,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綜上,國史館之官方修史去任務化及史料文獻管理業務與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功能重疊等問題,業經本院於審查該館107年度至109年度預算案時作成決議,請其檢討,惟迄未定案,為利機關業務穩健推展,允宜賡續積極推動,以收整合國家資源,事權統一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