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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五、110年度預計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允宜按實際辦理情形覈實編列預算 日期:109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離島建設基金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鄭寧

花東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於「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預算數3,000萬元,主要係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經查:

(一)110年度規劃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預期投資案經審查通過後約投入3,000萬元

為加強投資花東地區具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以帶動整體產業發展,繁榮地方經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稱中小企業處)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及「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實施要點,採取與當地縣政府、公協會、育成中心等地方網路合作,開發潛力投資案源,定期辦理投資媒合會、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先進行輔導,再結合天使投資人獲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等作法推動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據說明目前正由中小企業處委託辦理案源開發中,且因花東地區中小企業規模小,需長期輔導提供資源及追蹤企業發展,確認發展潛力後,再召開投資審議會通過始進行投資,預計110年進入初審3案,1至2案複審通過,預計每案投資1,000萬元至2,000萬元,故110年度預算案編列長期投資3,000萬元。

(二)109年6月已訂定執行期間4年之委託辦理合約,惟未將所需費用納編110年度預算案

中小企業處委託辦理之「109年度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係於109年6月24日決標及簽約,依勞務委辦契約所載,執行期間係自109年6月24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計畫共12年(自109年6月24日至120年12月31日),前4年為第1期採購,後8年為第2期後續擴充採購,前5年受理企業申請投資,辦理案源開發、申請受理、投資審議、投前評估等工作,並建立信託銀行管理機制及對獲投企業進行投後管理,自第6年起不再受理投資申請;第1期採購金額5,400萬元,包含計畫服務費3,400萬元及獲投企業管理費及信託管理費2,000萬元(詳表1)。

查該勞務委託辦理案之採購金額1億2,570萬元,屬鉅額採購,中小企業處於108年11月即刊登政府採購預告公告,並於109年5月公告招標及6月辦理決標簽約,顯早已有完整規劃,惟花東基金110年度預算案中並未編列契約所列案源開發、申請受理、投資審議、投前評估等相關費用850萬元及按實際投資餘額計算之獲投企業管理費與信託管理費,且預算書內亦未揭露計畫之權利義務資訊,有欠妥適,允宜改善。

表1 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合約服務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

執行期間

年度

案源開發、申請受理、投資審議、投前評估、諮詢及其他行政作業

獲投企業管理費及

信託管理費

合計

第1期

採購

109

6,800

1.管理費按每年實際投資餘額2%計算。

2.信託管理費每年依月底實際投資餘額0.2%計算。

54,000

110

8,500

111

8,500

112

10,200

小計

34,000

20,000(上限)

第2期

後續擴充採購

113至

120

-

1.管理費:自109年起前7年按投資餘額2%計算,自第8年起不再支付。

2.信託管理費按投資餘額0.2%計算。

-

資料來源:花東基金提供之「第7部分勞務委辦契約書」。

綜上,花東基金110年度預算案編列辦理加強投資花東地區中小企業服務計畫投資經費3,000萬元,而該計畫係由中小企業處委託辦理,執行期間自109年6月至112年12月底,契約金額5,400萬元,110年度除計畫服務費850萬元外,尚須支付獲投企業管理費及信託管理費等,惟花東基金110年度預算未編列相關費用,亦未揭露相關權利義務資訊,縱使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較單位預算具有彈性,惟該基金來源主要來自國庫撥款,仍宜審慎依業務需求妥為編製預算,經本院審議後,按法定預算內容切實執行並覈實支用經費,不宜逕採併決算方式辦理,允宜檢討改善。

(分機:8663鄭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