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於「基金用途」項下編列「還本付息計畫-債務付息支出」1,025億9,375萬元,與109年度相同,主要包含償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利息892億2,363萬2千元、中長期借款利息103億9,080萬3千元暨國庫券及短期借款利息29億7,931萬5千元,然上開國庫券及短期借款之付息數29億餘元,似有偏高。茲說明如下:
(一)相關規定概述
1.依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之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又第3條規定:「國庫券之發售採標售方式辦理;其標售底價,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訂定。」
2.另按國庫券經理辦法第7條規定意旨,國庫券發行或買回前,應刊登公告,其內容包括國庫券之標售、買回總額、形式、期別、償還期限、投標人資格、最高及最低投標額、投標單位、投標方式、地點、起訖時間及開標地點等資訊;借款部分,則洽各銀行採競價方式並辦理後續簽訂借款契約事宜。
(二)債務基金110年編列國庫券及短期借款付息數29億餘元
債務基金110年度預算案「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應付利息明細表」顯示,預計分別於109年度及110年度發行之國庫券及舉辦短期借款金額總計1,500億元及3,500億元(還本付息日均落於110年度),合計5,000億元(天期分別為364天及182天);應付利息分別為14億9,589萬元及14億8,342萬5千元,合計29億7,931萬5千元。
(三)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決算國庫券及短期借款付息數,均低於8億元,惟110年度編列29億餘元,似有偏高
1.近3年度(106至108年度)國庫券發行數分別為2,200億元、1,600億元及3,140億元,其中於當年度及上年度發行,並於當年度到期需支付利息之國庫券數額則分別為2,849.5億元、1,550億元及2,790億元,分別付息5.37億元、3.53億元及5.87億元。
2.除上揭各年度國庫券付息數外,加計國庫舉借短期借款之利息數,二者合計於106年度至108年度間,分別支付6.30億餘元、4.17億餘元及7.78億餘元之利息,均低於8億元,惟110年度編列29億餘元,似有偏高。
綜上,債務基金106年度至108年度決算國庫券及短期借款付息數,均低於8億元,惟該基金110年度編列國庫券及短期借款付息數預算高達29億餘元,似有偏高,允宜衡酌過往年度及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