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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七、因避免退場影響政府防疫資源而暫緩推動退場事宜,惟仍宜研擬退場計畫陳報行政院,俾疫情趨緩後辦理後續退場作業 日期:109年11月 報告名稱: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110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鄧凱文

民營化基金110年度基金來源包括國庫撥款收入88億元,較109年度預算增加2億2,260萬7千元,係補助該基金所需支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時,政府應負擔之加發6個月薪給、補償各項損失與支應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及三節慰問金、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困難特別照護金等經費。查該基金自成立以來連年短絀,近年更因釋股預算無法執行,而仰賴財政部編列經費挹注。茲說明如下:

(一)國發會已同意該基金中長期退場,然尚未擬定退場計畫

1.行政院主計總處107年6月12日審查民營化基金108年度預算會議意見略以,該基金主要以公營事業民營化之釋股收入,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因國營事業民營化不易,近年來支出高度仰賴國庫撥補,已喪失原定財源,長期累積巨額短絀未能改善,未能達成基金設置目的,建議財政部研議檢討裁撤該基金。嗣經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7月3日召開「研商非營業特種基金退場檢討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略以:民營化基金同意退場,後續執行細節部分,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財政部辦理。

2.詢據國庫署表示,行政院主計總處108年1月已同意該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及未償債務餘額由普通基金承接,惟關於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9條規定,特種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中央政府,考量所稱餘存權益尚乏明確定義,且無該等特種基金裁撤後資產及負債承接之相關規定等部分,該署於108年12月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處提供後續處理意見。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請民營化基金研擬裁撤計畫陳報行政院,惟該基金為避免退場影響政府防疫資源,暫緩推動退場作業

1.有關民營業化基金上揭待釐清事項,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2月函復概述如下:

(1)民營化基金釋股預算保留數倘由普通基金承接,未來應依照總預算保留作業辦理,由各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2)依預算法第25條、第27條、國庫法第28條及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12條等規定,短期借款之作用在於調節國庫收支,未償還餘額應受公共債務法之規範,但僅就應付之利息及必要費用列入總預算,至借款數額毋須於預算書中表達,與屬1年以上公共債務作為彌補預算收支差短,並應於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明確表達之性質不同。

(3)本案擬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由普通基金承接民營化基金債務,尚無不妥。另為期審慎,建請財政部研擬民營化基金裁撤計畫,並於計畫內敘明依據、基金債務承接及償還等事項,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裁撤事宜。

2.有關該基金裁撤計畫辦理進度,經詢國庫署表示,全球目前遭逢新型冠狀病毒肆虐,中央政府為防治疫情擴散,已提出擴大紓困振興方案,包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4,200億元,公務預算及基金移緩濟急支出1,400億元及貸款協助7,000億元,金額合計1兆2,600億元。為免民營化基金退場中央承接基金債務(目前620億元)影響政府投入防疫資源,爰暫緩推動基金後續退場作業,俟疫情穩定後再行辦理。

綜上,民營化基金成立以來,由於釋股預算無法順利執行,僅得以舉債支應民營化相關支出,致迄110年底預計累積短絀高達620億餘元。國發會107年7月已同意該基金退場,且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2月亦請該基金研擬裁撤計畫,爰允宜研擬退場計畫陳報行政院,俾疫情趨緩後辦理後續退場作業。